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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获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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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5-01
第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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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获通过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 (记者汪金福、王雷鸣)昨天闭会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
  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三号主席令,公布这个决定。这个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森林法根据这个决定作了相应的修改。
  修改后的森林法增加规定,“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还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对于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森林法在增加的条款中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森林法还增加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依照有关规定,代行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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