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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旧房 买新房 上海已售公房上市试点受居民欢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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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1-12
第12版(市场专题)
专栏:

  卖旧房 买新房
  上海已售公房上市试点受居民欢迎
  职工公房上市主要做法:
  ●取得产权证后即可上市
  ●上市出售后不再享受单位分房
  ●再购自住房给予税费优惠
  上海自1993年开始公有住房出售试点以来,累计出售公有住房67.9万套,出售面积3540万平方米,占全市住房总量的25%。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售公房如何上市的问题提了出来。
  从1996年8月起,上海市在公房出售户数较多、地域跨度较大的长宁区、浦东新区、青浦县进行试点。试点的主要做法是:
  一、职工所购的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后即允许上市出售。但处级以上在职干部所购买的公有住房,企业领导购买的超标准公有住房(一是指在面积上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二是指在档次上超标准)暂不允许上市出售。
  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不再享受单位分配住房。
  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给予税费优惠。
  (1)为简便征收,对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取得的售房收入,应依全额按统一规定的一定比例综合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
  (2)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应交纳土地收益金。
  (3)对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后6个月内新购进住房的,视同居住房屋调换,减免征收上述综合税款。具体操作时,先按综合征收率交纳保证金,待新购进住房后,再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售房收入的予以全额退还;新购住房支付款低于售房收入的,按支付房款占售房收入的比例退还。逾期不办的,保证金自动转作税款上缴。
  四、在职工所购公有住房的出售过程中,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契税、交易手续费。对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后6个月内又新购进住房的,可凭退还保证金申请确认凭证,按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售房收入的差额交纳契税和交易手续费。对买卖双方相互购买所购公房,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可由差价支付方按差价交纳契税和交易手续费。
  3个试点区、县均成立了房地产交易中心,配备完整的市场功能,提供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财税、房地、银行等部门进驻办公,提供房屋土地测绘、评估、咨询、申请按揭贷款、纳税、发证等一条龙服务,使进场咨询和办理手续的居民感到十分方便。
  长宁区针对旧公房上市一时找不到买主的问题,成立了旧公房收购公司,并发动进驻“中心”的房地产公司开展旧公房收购业务。旧公房协议收购价一般为市场价的80%,旧公房业主通过与旧公房收购公司签订旧公房收购协议,即可先获得售房款,然后就可去购买新房。同时还针对购房抵押贷款问题成立了新长宁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居民购房提供抵押贷款担保和经纪中介服务。还贷风险通过开发商和银行的协商让利来共同分担。发展商承担成交价1%的担保风险金,贷款银行也承担一定比例的还贷风险金,同时向借款人收取少量手续费或者称担保费。居民申办购房抵押担保,必须以房屋作为抵押。贷款一旦出现风险,置业服务公司在还清借款人全部欠款及相关费用后,行使抵押物处置权,同时对欠款人的居住重新安置。在开展担保业务的同时,置业服务公司兼营购房经纪业务,为居民购买新房牵线搭桥。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截至去年11月底,3个试点区、县累计上市出售已购公房1027户(套),平均每户(套)48.1平方米,其中有840户(套)购进了新房,购进新房平均每户(套)84.3平方米,已购公房上市户通过再增加投资购买新房的比例已占81.8%,平均每户新增建筑面积36平方米,增加投资12万元。同时,在已售公房上市和再购入新房的过程中,增加了政府的税费收入。目前,上海市已制定方案,扩大已售公房上市试点,同时允许尚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将住房买下来、上市、购买新房,三步并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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