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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分配货币化 广东四市先行一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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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1-12
第12版(市场专题)
专栏:

  住房分配货币化
  广东四市先行一步
  编者按:取消福利分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对现行城镇住房制度中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这一转换住房机制的根本性改革,将成为今后房改的突破口。广东的顺德、中山、佛山、斗门四个市(县)近年来先行一步,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了推动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把住宅建设培育成国民经济新增长点,我们将四个地方的经验介绍给读者,供房改工作者参考。
  顺德市
  中山市
  佛山市
  斗门县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用公款建购住房、无偿分配给职工居住的福利型做法,改为每月发给住房津贴,由职工自行解决住房。凡属市编委下达编制并由财政供给,尚未享受住房待遇的市属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医院医务人员,均可按职务级别逐月领取住房津贴。住房津贴标准为:处级每月四百五十元,科级四百元,股级以下三百五十元,工勤人员三百元,每年递增百分之十。凡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后在顺德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者,每月随工资发放住房津贴,发至在本市工作满十五年止。凡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顺德参加工作满三年以上者,一次性发给应享受十五年津贴的百分之五十,其余百分之五十分十五年按月发给。不属财政供给的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目前该市每年由财政支付住房津贴二千多万元,而过去每年财政需拨建房款约五千多万元。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凡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未享受过各种住房优惠待遇的,均可依级别每月领取住房津贴。住房津贴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三百五十元,科级干部四百元,处级干部四百五十元,厅级干部五百元。津贴标准每年递增百分之十,领取津贴的时间为十五年,但连续工龄须满五年方能领取住房津贴。满五年后,在第六年的第一个月一次性领取五年的津贴。未领足十五年住房津贴而离退休的,离退休后其津贴继续按月发至十五年止。住房津贴的来源为单位的房改基金,不足部分按经费供给渠道解决。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再分房,实行领取住房补助金的办法。在去年七月一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有三种选择:一是买房改房;二是租房不领补助金;三是领补助金。
  住房补助金发放标准:每月一般干部四百元,科级五百元,处级六百元,厅级七百元。补助标准每年递增百分之十,发放期限十五年。据测算,一般干部十五年可领取十五万多元,科级干部可领取十九万元,处级干部可领取二十二点八万元,厅级干部可领取二十六点六万元。
  ▲一九九七年六月起实行以一次性购买补贴方式取代住房实物分配。凡未享受过住房优惠待遇的干部职工夫妇至少有一方在县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三年以上和有县城镇常住户口及符合分房条件的(含离退休人员);年满三十岁、在县城工作、有十年工龄的未婚干部职工;住自有私房,但面积达不到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下限的,均可按房改市场价、成本价的价差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项合计购房补贴。一九九六年度购房补贴实行最高限额。职工要购房时,单位计算购房补贴款额,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房改办核准后,由单位将补贴款划给售房方。严禁单位用现金支付购房补贴。
  凡领取过购房补贴的干部职工,不能再享受房改成本价购房,参与单位集资建房和申请在县城范围内建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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