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阅读
  • 0回复

一种对待兄弟企业的错误态度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10-25
第2版()
专栏:

编者按:国营天津造纸总厂来信所述情况,经我们调查是确实的。这件事实反映了我们国营企业中有少数工作人员,还以资本主义的错误态度来对待兄弟企业,以致违反了国家企业之间的互助协作的原则。
天津造纸总厂决定转让本厂的订货来支援天津化工厂,这种做法是符合国家企业间互助协作原则的。但是,天津化工厂对这个问题却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态度和做法。天津化工厂要求退货,固然也有一些客观原因,如签订协议时对液氯需要情况并不了解,生产计划也确有变动;但是,更主要的原因是,在协议签订后发现了天津造纸总厂的液氯是按商品价格向大沽化工厂购入的,比他们直接调拨的价格要高。他们对这个问题不是开诚布公地把情况向天津造纸总厂谈清楚,采取协商的态度来解决;却不惜隐瞒真相,假造理由,甚至采用欺骗手段让船户把货运回,企图推出不管。他们还建议天津造纸总厂以积压为名退货,其目的则是便于他们再向大沽化工厂把这批液氯按调拨价购入。显然,这种只顾自己方便、不管别人困难,只顾自己有利、不管别人损失的行为,是资本主义经营思想的反映,它与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不相容的。现在,天津市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这个事件已经作了初步的处理,主要责任者天津化工厂技术供应科科长杜锦章已经检讨了自己的错误。我们认为,端正对待兄弟企业的态度问题,应该引起普遍的注意。
一种对待兄弟企业的错误态度
国营天津造纸总厂来信:今年四月末,天津化工厂计划员刘绪科和我厂联系,说是该厂生产中急需液氯,一时得不到供应,要求我厂协助解决。我们为了支援该厂的生产,决定把准备在第三季度使用的漂粉提前使用,而将第二季度订货液氯转让该厂七十五点八吨。刘绪科用长途电话征得该厂技术供应科科长杜锦章的同意后,就在四月三十日和我厂订立了转让液氯的协议。这批液氯中有五点八吨因瓶小不适合我厂使用,我厂原拟退换,就在二十八日托刘绪科同志转运大沽化工厂;有四十吨在三十日由天津运出;其余三十吨规定五月份在大沽分两次交款提货。我厂当时也请示上级同意,并在生产调度中作了用漂粉代液氯的准备工作。
五月一日,刘绪科突然来我厂要求退回液氯四十吨;二日,该厂又来电报要求退货七十吨;三日,该厂刘绪科等又来我厂,坚持要全部退货。我们因为在生产调度中已作了新的布置,再要改变有不少困难;但为了照顾该厂的实际困难,决定考虑收回一部分。但是,经往返联系,该厂始终坚持全部退货。在协商过程中,该厂表现了很不诚恳的态度。如退货的理由,该厂有时说是因为生产设备发生故障,有时说是因为要求转让液氯时是“虚假的供应不及时”……;先后六种不同的说法,有的根本互相矛盾。又如对待已签订的合同,该厂先后提出了“这是干部随便乱搞,领导方面不知道”,“杜锦章科长同意时没有很好考虑”以及“协议和合同性质不同”等借口,企图不负责任。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该厂干部用“天津造纸总厂来急电要求把液氯运回”的谎话,哄骗船户把四十五吨多液氯运回我厂,企图推出不管。最后,由于该厂坚持取消协议,让我厂向化工局退货,毫不考虑我厂的意见和困难,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
这个事件,已使我厂经济上受到损失,并且因液氯积压,空瓶不能及时退回而影响了生产液氯的大沽化工厂的生产。更严重的是,天津化工厂在这个事件中采取的不老实的做法,在政治上也造成很不好的影响。我厂认为:天津化工厂应该检查、纠正这种错误的做法,以利今后国营企业间互助协作关系的进一步加强。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