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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使用权 拍卖勿忘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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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16
第9版(农村经济)
专栏:农村杂谈

  “四荒”使用权
  拍卖勿忘管理
  □李福泉
  随着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实施,各地对“四荒”(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使用权的拍卖力度明显增大。对“四荒”进行综合开发,变“荒”为“宝”,这对贫困山区农民脱贫致富,无疑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四荒”使用权时间跨度大,一般在50—70年,如果拍卖后就撒手不管,任其自便,则后果不堪想象。对此,应引起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拍卖“四荒”使用权目的在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在保护生态环境、持续利用的前提下,实现开发增效,利国富民。因此,我认为,在“四荒”使用权拍卖过程中,应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对拟拍卖的“四荒”应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从有利于保护生态平衡,造福子孙的百年大计出发,搞好整体规划,科学布局,渐进开发。
  二是建立对“四荒”开发的法律保护机制,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指导、监护、干预的功能。“四荒”拍卖是使用权流转的一种形式,其产权主体仍是国家或集体,使用权的转移,并不代表政府或集体对产权载体管理职能的丧失,相反,应进一步强化。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及利益,通过合同形式加以确认。
  三是制定优惠政策,完善和建立利益机制,做到按规划开发建设,权责清晰,高度透明。体现谁投入,谁利用,谁建设,谁受益的利益机制,要让开发者得到实惠。
  四是开发“四荒”要打破城乡、区域界限,提倡和鼓励单户与联户开发并举,个人集体一齐上,推广采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为农村剩余劳力和城镇企业下岗人员提供广阔的再就业基地。有关部门还应积极培育社会性服务组织,拓展服务范围,创造宽松环境,从而保证“四荒”开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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