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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 严厉整治法人走私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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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7-25
第2版(要闻)
专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
  严厉整治法人走私违法行为
  本报北京七月二十四日讯 记者李丽辉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集中力量查处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等违法活动,强化打击走私贩私“市场管”的环节,使走私物品不能在市场上立足。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打击走私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场监管这个重点,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整治法人走私违法行为。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行为,原则上不再核准登记新的加工贸易企业。严厉查处外商投资企业擅自内销减免税货物的行为。对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清理,不属于国家现行汽车生产目录和定点企业的,一律在一九九八年三季度实行关停并转,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严禁非法拼组装汽车。严厉查处定点企业不按规定车型生产、擅自拼装汽车和非法出卖商标、产品合格证等手续进行套牌的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对沿海地区未经批准建立的炼油、储油、运油企业,认真进行清理,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严格依法核准登记国外烟草公司驻华办事机构。配合烟草专卖部门,加强对免税公司和烟草进出口公司走私行为的查处,停止核准保税区企业的香烟转口业务。对从事走私活动的企业,一律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
  加强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清理整顿私货市场,坚决取缔私货交易行为。要加强对从事进口汽车、成品油经营单位的检查,严把进货关。凡进货手续和票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及时查处。要加强对销售罚没走私物品机构的检查,严禁违法经营走私物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合同管理。监督进出口企业不得让其它企业以其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防止外贸、工贸企业出卖进出口经营权和倒卖批文、许可证。发现走私案件线索,及时予以查处。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商品的监督,狠抓大案要案。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案件,集中力量,一查到底,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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