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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证券法草案等修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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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12-29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报告证券法草案等修改意见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王炽、王雷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下午举行的全体会议上,报告了证券法草案、修改兵役法的决定草案,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
  关于证券法草案,王维澄说,许多委员提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有依法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责任,对此应当规定得更明确一些。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有些委员提出,在证券发行时,发行人应当有权自主地选择承销商,现在有些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发行人指定承销商,这是不正常的,应当对发行人的权利作出规定。同时也应注意防止证券公司恶性竞争招揽承销业务。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此作相应修改。
  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草案,王维澄说,草案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有些委员建议对优待的标准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草案规定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生活补助费。有些委员建议对补助的标准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在报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时,王维澄说,有些委员建议,对海关、外汇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两条规定:“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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