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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税制改革管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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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2-14
第6版(经济专页)
专栏:研究与探索

  深化税制改革管见
  刘佐
  我国下一步的税制改革应当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入手,通过合理调整税负、优化税制结构、完善各个税种、加强宏观调控等一系列重大措施,把我国的税制建设大大地向前推进一步,真正建立健全一套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制度,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合理调整税负
  近年来我国税负总水平逐年下降,其主要原因是:在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时,由于政策上和技术上的原因,国家采取了不少减税让利的措施;在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中存在着相当大的一部分无税产值和低税产值;作为国民经济骨干力量的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从总体看很不理想;预算管理方面问题不少;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着薄弱环节;国内生产总值统计数字中存在某些虚假成分。
  税负总水平下降过多给国民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是多方面的。
  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应当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和财政分配格局,扩大税基,加强管理入手,采取以下措施,在近期内将我国的税负总水平逐步提高到20%以上:
  1.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制度,调整财政收入结构:将所有财政性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大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所占的比重;财政性的各种基金、收费应当尽量并入税收;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分配的方式上,宜多采用共享税方式,以利于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坚决制止截留税收的现象;精兵简政,减少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加强预算资金使用管理。
  2.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现行税种,开征必要的新税种,适时适当调整税收政策。
  3.大力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
  4.狠抓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优化税制结构
  1.从总体上说,应当在合理设置税种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制已经趋于简化。但是,税种重复与缺位的问题仍然存在,应当适时加以合理调整: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合并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税种;对征收某些特定目的税的必要性和征税效果应当重新认真研究,权衡利弊后决定取舍;适时开征一些必要的新税,如社会保障税、财产税、遗产税等。经过上述调整,由中央立法的主要税种有十来种即可,其中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
  2.合理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逐步加大前者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降低后者的比重。这一比例的调整不是简单地通过两者之间的此消彼长方式去实现,而是从总体税负调整的角度出发,通过增量的安排实现的。例如,将大量的预算外资金转化为直接税,开征社会保障税,扩大资源税和财产税,加强和改进所得税,等等。同时,要着眼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3.规范地方税,提高地方税收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并适当地将一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下放到省级。地方税的主体应当是:地方所得税(包括地方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税收。
  完善税种
  这里主要谈谈对完善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的一些设想。
  1.增值税:分步实现对所有商品和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分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税率暂时维持0、13%、17%三档;适时清理过多的税收优惠;适当加大地方分享收入的比重。
  2.消费税:适时合理调整征税范围;对于高档消费品和高消费行为按照高税率征税;允许各地征收一定比例的消费税地方附加;实行价外税;改生产环节征税为零售环节征税;将此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拿大头。
  3.企业所得税:统一企业所得税;合理确定税基;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或者有区别的比例税率,中小企业可以定为20%左右,大企业不超过33%;妥善处理优惠待遇;用税率分享的方式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个人所得税亦然)。
  4.个人所得税:逐步推行按年计征的综合所得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合理确定税基;适当调整税率,最高税率不超过50%。
  5.资源税:扩大征税范围;适时取消不适当的减免税,适当调整税率。
  6.关税:逐步降低税率总水平,调整税制结构;取消不适当的减免税;严厉打击走私;正确、灵活地运用关税手段和其他适当的手段。
  加强宏观调控
  要提高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税收占全国税收的比重,保证国家必需的财力;通过调节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调节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和个人收入差别;完善涉外税收政策,促进对外开放;搞好政策协调,配合其他改革;坚持公平税负、促进竞争、效率优先的原则。
  (作者为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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