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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初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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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2-14
第6版(经济专页)
专栏:

  完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初探
  顾鸣超 李晓苹
  一、完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经营机制
  1.归口经营管理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是政策性极强的特殊的金融业务。它们体现政府支持扩大出口的政策意图,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应归口由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管理。
  2.完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功能。目前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功能不完善,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进出口银行无结算业务。从保证政策性信贷资产的安全出发,应当允许进出口银行开办在本行贷款项下的国际、国内结算业务。
  3.完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委托代理制度。各政策性银行目前自行搞的代理办法缺少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为适应我国政策性金融发展的需要,完善和规范我国政策性金融业务委托代理制度,建议目前先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政策性金融业务委托代理的办法,各行根据央行的统一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待时机成熟后,再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规范委托代理制度。
  4.加强银行自身的制度建设与业务管理。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需要通过实践,按照银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做好建章建制工作。
  二、进一步发挥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作用
  1.扩大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服务对象。可以考虑将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对象扩大到以下方面:(1)国有经济;(2)集体经济;(3)以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为主体的股份经济;(4)中方控股的合资经济;(5)全国120家大型企业集团。对于一些产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出口潜力特别大的混合经济,也可以考虑提供支持。
  2.灵活有效地运用进出口政策性融资工具。(1)出运后信贷与出运前信贷相结合。我国出口合同中采用延期付款方式的中长期项目不太多,出口企业对生产性流动资金的需求大。根据这一国情,就要将出运前信贷和出运后信贷结合起来灵活使用,以充分发挥出运前、后信贷的作用。(2)卖方信贷与买方信贷相结合。即出运前先通过卖方信贷对出口商提供生产性流动资金的支持,出运后再通过买方信贷保证出口商及时收汇。(3)福费庭与出口信贷相结合。即首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出口卖方信贷,货物出运后,再对出口商的远期票据办理福费庭。(4)对外优惠贷款与出口信贷相结合。国际上一国的对外经济援助和对外经济发展往往结合在一起,政府优惠贷款与其他形式的贷款混合使用的情况很常见。按照这种惯例,我国进出口银行对外优惠贷款支持的项目里,如有符合出口信贷条件的,就可以对其提供资金来源不同的混合贷款。(5)直接贷款、担保与保险相结合。我国进出口银行的融资方式主要是直接贷款,这符合发展中国家出口信用的特点。但应注意充分利用担保和保险作为间接融资工具的功能,将直接贷款、担保和保险这三种融资工具结合起来灵活使用,以更有力地支持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出口。(作者分别为中国进出口银行副行长和调研部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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