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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严查内部违纪违法案件制定新规 公务活动三项纪律十个不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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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9-17
第2版(经济)
专栏:

  海关严查内部违纪违法案件制定新规
  公务活动三项纪律十个不准
  本报北京9月16日讯 记者赵志文报道:日前,广东江门海关在查缉一走私案件中,发现所属台山海关办公室主任傅志坚、工作人员胡英聪有参与走私的重大嫌疑。经初步查实,傅、胡利用工作之便,串通社会上不法分子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分别获赃款人民币100万元左右。这是全国海关加强队伍建设,开展以严格依法行政为重点的教育整顿中查处的典型案例之一。据统计,自今年5月份开展教育整顿工作以来,全国海关共查处违纪违法案件33件,涉及47人,其中经济类案件24件,失职类案件7件。
  据悉,为了确保完成税收任务,进一步加大打击走私力度,海关总署采取有力措施,狠抓队伍建设,并于近期实行了三项监督制约制度:一是建立海关督察特派员制度。二是直属海关向隶属海关派驻纪检监察特派员制度。三是扩大海关领导干部公务回避的范围。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海关总署还制定了《海关人员执行公务“三项纪律”和“十个不准”》并于9月15日公布实行。
  这三项纪律是:一、依法行政不徇情;二、文明执法不扰民;三、公正廉洁不谋私。
  十个不准是:不准以情代法,验人情货、收人情税、办人情案;不准违反规定扣留货物、物品、账册、单据和人员;不准违反规定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不准违反公务回避规定为亲友办理海关手续;不准接受工作对象的钱物;不准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物品;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各种私人费用和海关费用;不准参加工作对象举办的宴请及其他娱乐消费活动,因公需在企业用餐时必须与企业普通职工同样标准,并按规定付费;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打击报复、刁难卡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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