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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改革要解决好四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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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1-10
第5版(学术动态)
专栏:热点透视

  股份制改革要解决好四个问题
  张汉民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一论断,在理论上彻底解决了关于股份制究竟是姓公还是姓私的争论,纠正了一些人把股份制视为是资本主义专有物的错误观点。毫无疑问,实施股份制,对于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它可以拓展融资渠道,改变企业过去单一的融资手段,创造企业直接筹资、融资方式。又比如,它有利于企业相互间兼并、收购、资产重组等资本经营活动,盘活国有资产,形成一个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等等。可以预料,随着党的十五大精神贯彻落实,股份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那么,如何才能充分利用股份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转换国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加快企业内部的改革呢?在当前必须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一、深入认识股份制改革在转换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上的重大作用,确实练好企业“内功”,发挥股份制这种新型机制在经营管理方面的优势。股份制改革应是增量投资与存量调整并举,以存量调整为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货币政策。要利用股份制改造的契机对我国国有经济资产存量进行一次大的调整,建立一批规模较大、管理规范、有一定竞争力的大型企业。要严格按照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规范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真正起到权力制衡作用,而不是形同虚设。
  二、真正实现法人实体的治理结构,产权明晰,政企分开,为企业的良性运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更多采用经济手段、市场手段促进股份制的发展,而不能太多采用行政手段加以干涉。应当把政府作为职能部门的作用与企业作为法人实体的行为分开,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使国家更好地发挥其间接、有效的宏观调控职能。同时,要明晰企业的产权问题,确定对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包括出资人对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明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促使企业建立起使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把政府当成是一个出资人履行其义务及享受其权利。实现按出资额分配利润的分配机制,逐步推进国有股、法人股的正常流动,使国有资产在正常的流动中实现资本的保值与增值。
  三、积极稳妥推进相关的法制建设,保障市场发展的有序化、公平化、公开化。对于已实施的《公司法》自身所显示出来的不足,如有些概念和条款不明确等,必须加以明确、补充乃至修订。除《公司法》外,配套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约需要30多个,现在大多数还没有出台,原有的部门规章制度也需要配合《公司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构建一个以《公司法》为核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框架的法律体系,保障股份制规范运作。
  四、抓紧社会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实施,如社会保障制度、劳动保险制度等,使企业能够放下包袱,减轻不必要的负担,把精力集中在经济建设方面,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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