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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金勾结 野村大搞舞弊交易 丑闻迭出 制衡体系形同虚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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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1-13
第7版(国际)
专栏:国外金融风险典型案例之七

  黑金勾结 野村大搞舞弊交易
  丑闻迭出 制衡体系形同虚设
  钟行
  1997年3月6日,日本最大的证券公司、亦是最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一的野村证券公司宣布:其两名常务董事涉嫌违反日本证券交易法等法规,进行舞弊交易,以公司资金利用客户账户买卖股票,将金额高达数亿日元的非法资金转给有黑社会背景的账户及向黑社会企业提供融资、支付保护费。受这一丑闻的冲击,次日,野村证券公司的股票在东京证券市场上被大量抛售,交易量逾837万股,跌幅超过3%。随后,公司的股票交易额开始直线下降,从每周5.5亿日元下降到3.8亿日元。一周后,野村证券的总经理引咎辞职,董事长亦辞去在日本最大的经济社团——经团联所任的主席职务。日本大藏省决定对野村公司从重处罚,勒令其停业6周,并会同证监会对该公司展开全面调查。
  野村证券的舞弊交易行为,始于80年代末期。日本的黑社会组织一向有向经济界渗透的传统,甚至通过购买大企业的少量股票来涉足其经营活动。为打击这类“黑金结合”的犯罪行为,日本证券交易法明文规定,严禁证券公司向“总会屋”、“暴力团”等黑社会组织提供融资,不得为他们的账户划拨交易利润。然而,野村证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多次将公司的资金非法转移到特定的账户中。1991年,这一作弊行为被披露后,野村的总经理、董事长被迫双双辞职,而该公司的79家国内分支机构被勒令暂停股票经纪业务4周,暂停自营业务6周,当时的大藏省大臣桥本龙太郎曾因此事引咎辞职。然而,新的管理层不但没有汲取教训,反而变本加厉,继续这种非法交易。1993年3月,该公司为一名“总会屋”头目亲属办的房地产公司开设了所谓“至尊户头”,由公司的常务董事负责对该户头进行“特别关照”。其操作手段十分简单,即野村证券在进行股票交易时,若出现了盈利,就将相关的交易算作“至尊户头”的委托进行,顺理成章地将盈利转入该户头。若交易亏损,则算作野村证券的自营交易。从1993年至1996年9月,共非法向该户头转入7000万日元。而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对这一户头的“特别关照”金额至少在5亿日元以上。这些舞弊行为长期被野村公司掩盖,直到被其内部人员告发并引起日本证券监管当局的重视之后,才被匆忙披露出来。
  野村证券从事的这些非法行为极大地动摇了投资者对该机构的信心。除其自身股价下跌和股票交易额锐减外,许多大金融机构纷纷终止了与该公司的合作关系,如樱花银行、东京三菱银行及国民西敏寺等大银行旗下的资产管理公司均停止委托野村公司交易证券。
  其次,野村事件给日本正在积极推进的金融改革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市场投资者对日本证券商经营的守法性、专业操守均产生了深深的怀疑,野村这种做法直接破坏了证券交易中“公平、公正、公开”的三条原则,极大地打击了公众对整个日本证券市场的信心,加速了市场的下滑和泡沫经济的崩溃。而金融监管部门在此事上的失于觉察和反应迟钝也极大挫伤了投资者对金融监管体系的信心。
  野村事件的发生有其深刻的历史的和体制方面的原因。
  公司组织方面。股份公司的股票上市后,买者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有权参加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大公司的股东结构、层次常常十分复杂、混乱,企业如果在年终的股东大会上无法控制股东的情绪,则容易引起骚乱和意外,对企业的管理层不利。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为保证各大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帮助经营者安全度过股东大会的机构——股东会组织应运而生,这类机构被称为“总会屋”,直接受到日本暴力团、黑社会的支持。
  由此可见,日本某些股份公司的管理体制、内部制衡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其内部责、权、利界定模糊,给犯罪分子留下了许多可乘之机。
  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约束弱化,问题暴露后的处罚力度太轻,存在以罚代刑、辞职抵罪的现象,未能通过处罚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其次,对强制性信息披露措施的执行也不够理想,未能通过要求野村证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来帮助投资者进行决策和加强监督,市场淘汰机制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野村证券内部人员举报之前,没有任何一家会计、审计机构对野村的作弊行为予以披露。野村证券的教训是,监管部门要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定期、真实、全面地披露经营状况。对大宗交易的合法性进行评估,以便市场对企业价值进行公平判断。同时加强对会计、审计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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