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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排污费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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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1-14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征收排污费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厂收到县环保局的一份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通知我厂缴纳上一个季度排污费9000元。我们认为环保局收费偏高,想与环保局打行政官司。请问:环保局向我厂征收排污费是否属行政处罚?我厂对环保局的通知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江苏某化工厂 邢玉飞邢玉飞同志: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和法定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一是警告,二是罚款,三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是停产停业,五是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是行政拘留,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以相对人的违法为前提,其实施的结果表现为对违法行为人一定程度的惩罚性和教育性,并起到预防违法和犯罪的作用,而我国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的行为,则是排污单位因占用环境容量、污染破坏环境而向国家支付一定费用的行为。它不以违法为前提,而是以超标排放污染物为前提,其性质主要不是对行为人的制裁或惩罚,而是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一种补偿。因此,它实质上是排污者对国家所负有的一种义务,不履行这种义务所受到的制裁才是行政处罚。不过,也有例外的情况。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这里的“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就属于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一种制裁,而且这种排污费也不准列入成本。这一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法》所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环保局征收排污费的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因而你厂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环保局的征收标准、计算方法等有错误,你厂可与其交涉,相信环保局会依法纠正的。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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