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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屡打不止——深入开展反走私斗争述评(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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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8-06
第1版(要闻)
专栏:

  为何屡打不止
  ——深入开展反走私斗争述评(二)
  赵志文 王桦
  近几年来,我国在积极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同时,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走私斗争,但是,当前的斗争形势依然相当严峻。人们不禁要问,为何走私屡打不止,且愈演愈烈?
  首先,暴利驱动。正是由于国内外市场差价的存在,巨额利润的驱动,诱使走私分子无视法律,铤而走险。以武汉海关一九九六年十月查获的国产“白沙”香烟走私回流一案为例,走私一船香烟就偷逃国家税款三千余万元。再比如盗版VCD光盘,每盘制作成本只有一点七元,走私入境后则可卖到十元至二十元,谓之暴利,恰如其分。
  其次,部分领导干部对走私的性质和危害认识不清。走私偷逃国家税收,破坏国家对进出口的宏观管理,侵害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但部分领导同志把走私当做一般性的违反政策问题,没有认识到走私对国民经济的冲击如此巨大,对社会主义市场法制经济的破坏如此严重。他们甚至从地方、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把走私看成是“搞活经济”的捷径,把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走私获取暴利看成是德政。法律明文规定,走私货物、物品的当事人,除应依法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并处以罚款外,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即构成走私罪,应依法处以刑罚,直至死刑。我们有些领导干部似乎缺乏起码的法律知识和法制意识。
  走私屡打不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打击不力。一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说情之风盛行,不但不支持缉私部门严格执法,反而设置障碍,干扰办案,使走私案件的查处工作困难重重。更有甚者,有的地方和部门把缉私当做创收的手段,违反法律规定,以罚款放行的手法,以罚代没,借缉私之名,行护私之实,使走私由非法变为“合法”。
  走私屡打不止的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走私与一些政府机关和执法单位的腐败现象相联系。一些地方的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和军队、武警所属公司、挂靠公司,打着政府、军队、执法部门的旗号进行走私,影响很坏,危害极大。一些干部和执法人员经不起金钱诱惑,纵容包庇走私,甚至内外勾结,受贿放私。可见,走私滋生腐败,腐败助长走私。
  走私是顽症,但不是绝症。只要找准原因,对症狠下猛药,打击走私一定能够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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