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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切不可放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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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1-21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呼吁

  禁毒——切不可放松
  近年来,全国各地开展的禁毒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在,人们关心的是这项工作能否长期坚持下去,巩固已有的成果,在现有的条件下继续扩大战果。
  我认为,禁吸戒毒工作应该成为有关政府部门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达到这一目的,须防止以下几种思想倾向:一、对集中斗争行动重视,对经常性斗争不够重视。集中行动与专项斗争是迫于毒情严重而采取的工作形式,是为经常性斗争创造条件,我们要力求以经常性斗争来巩固和发展集中行动的成果。如果不认真抓好经常性斗争,就有可能出现毒情发展的严重局面,有可能前功尽弃。二、毒情严重的地方重视,毒情尚不严重的地方不重视。毒情如火灾,禁毒如救火,稍不警惕就会蔓延。1985年前,浙江省尚未发现吸毒者,近两年来则成倍上升,现在登记在册的已有万余人。吸毒者为筹集毒资满足毒瘾,往往铤而走险,作案不讲时空条件,不计后果,具有极大的疯狂性。禁毒斗争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能否将毒品问题处置在始发阶段,先发制毒,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三、上级作专门部署就重视,没有专门部署就不重视。禁毒斗争是关系到民族兴衰存亡的重大政治问题,应该自觉地将其列入政府工作的日程,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常抓不懈。
  严密控制现有吸毒人员,严防滋生新的吸毒人员,是禁毒工作一项战略性任务。一方面要依靠基层、依靠群众调查摸底,以“吸”查吸,以“贩”查吸,以“药”(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查吸,把现有吸毒人员全部掌握起来,并区别情况采取有效的戒毒措施,减少复吸率,提高戒断率;另一方面要对容易染毒人群和尚无吸毒人员的地区,有针对性地落实防毒的各项教育管理工作,构筑严密的御毒、抗毒防线。
  控制毒品供应,是遏制毒品需求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要加强对制贩毒品案件的侦查、情报工作,适时破案。对贩毒者不论数量多少,务必及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严格执法,造就震慑犯罪的高压区,使毒贩不敢轻举妄动,以切断毒源。
  吸毒人员就其行为性质看,既是违法者,又是吸毒的特殊病人,不采取强制措施是不行的。因此,强制戒毒所的管理既区别于监狱,又区别于普通医院。强制戒毒所要贯彻教育、治疗与适当劳动相结合的工作方针,通过教育使吸毒者深刻认识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戒毒自觉性。组织戒毒人员进行适当劳动,使他们有事可做,同时还可以使一些好逸恶劳的人增强劳动观念,缓解经济困难。
  尽快建立相应的强制戒毒所与劳教戒毒所,是禁吸戒毒的一项基础措施。办强制戒毒所,只能讲一个效益,那就是社会效益,不能再有别的什么效益。要合理收费,吸毒人员在戒毒所的费用应该依据法律规定由本人或家庭承担,但对确实无力承担者,政府要给予补助。
  春节快到了,包括贩毒在内的刑事犯罪活动正呈增多趋势,大批外出人员回家过年,其中有的已在毒灾区染上了毒瘾,有关方面应适时加大禁吸戒毒工作的力度。禁毒从专项斗争转入经常性工作,人们容易产生松劲情绪,如果工作不紧而稍有松懈,就可能出现毒品犯罪猖獗,吸毒人员大增的局面。负有禁毒责任的部门应抓住时机,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制贩毒品犯罪,扎扎实实做好各项禁吸戒毒工作。
  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
  蔡扬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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