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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调解不服怎么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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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1-21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对交通事故调解不服怎么办?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出租汽车司机。4个多月前,我在一交叉路口撞倒了一个闯红灯的骑自行车人。经医院检查,骑车人左腿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医院要求交住院押金4000元。我向单位说明情况,单位说不管。在骑车人住院期间,我垫付了全部医药费。前不久,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要我赔偿对方12000元,我不同意。我认为,对方闯红灯应负主要责任。请问:对交通事故调解不服该怎么办?
  江苏读者 郝友好郝友好同志:
  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调解,应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讯问作出准确的记录,并根据确认的事实和有关规定,裁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一般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种。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有责任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经济赔偿的多少应按照责任的大小,由责任者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如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根据你信中所述,如果你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负有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由你所在单位或者你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你所在单位在赔偿损失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你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因你在信中未写明12000元赔偿费的构成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你与伤者的责任,因而无法判断你是否应当赔偿12000元。需要指出的是,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所作的调解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一方反悔,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期限为30天,最多只能调解两次,经两次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终结书。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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