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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程序”吃官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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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1-21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违背“程序”吃官司
  樊文立
  1991年10月25日,郑州市中原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批准须水镇农民张某在距310国道7.5米处建造营业房4间。1997年5月,郑州市某交通局路政科发现该营业房距离310国道太近,便于6月3日作出并送达张某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在310国道602公里+100米处路北违章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三款处罚,限1997年6月18日前拆除。张某不服,要求复议,复议结果是维持原处罚决定。然而,由于交通局的处罚决定未经该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是在局领导不知道的情况下由路政科作出的,而路政科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又未告知张某依法应享有的权利,而且张某的营业房也未建在310国道602公里+100米处,这些皆违背了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为此,张某一纸诉状,将交通局送上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被告席。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被告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法庭不予支持,并判决撤销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也由其承担。
  判决生效后,交通局不服,于1997年9月3日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递上去后,不知出于什么考虑,交通局却迟迟未预交诉讼费。于是,1997年11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交通局。
  这里,我们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个醒,在依法行政的同时,一定不要忽略了法定程序,以免被动;也给公民提个醒,在您自觉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当您的行为受到政府和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纠察或处罚的时候,不要忘记行使自己的监督职能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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