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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克扣打工者工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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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1-21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外来务工青年园地

  不得克扣打工者工资
  赵会平
  最近,听到一位在西安打工的安徽青年诉苦:辛辛苦苦地干了一年,眼看临近春节,就要回家同亲人团聚,老板却赖着不发工资。据了解,像这种春节前随意克扣、拖欠或者打折发放打工者工资的现象,在许多地方都较常见。
  少数私营、个体老板对打工者工资打折,一是想靠“押金”来拴心留人,二是仗势欺人,明目张胆赖账。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打工者的利益,也必然扰乱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甚至可能激化矛盾,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体谅打工者的辛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发放打工者工资,让他们高高兴兴地回家同亲人团聚。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克扣打工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严厉处罚。打工者自己也要敢于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问题,依靠法律讨回公道,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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