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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造秀美新山川——全国拍卖“四荒”使用权述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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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1-25
第2版(经济)
专栏:

  再造秀美新山川
  ——全国拍卖“四荒”使用权述评
  本报记者 董建勤
  冬日,白雪覆盖的山岭,记者进入矗立在海拔千米以上吕梁山顶的日光温室大棚,看着一片片鲜嫩的小葱,翠绿的西葫芦……很难想到脚下曾是沉睡的荒山!“1年种3茬,收入1万多”,户主董安仁自豪地说。这里是山西省吕梁地区柳林县董家山村分户购治荒山节水灌溉示范工程,也是“四荒”开发的一个缩影。
  花钱买放心
  采访“四荒”(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拍卖,听到最多的是“吃了定心丸”和“有了权属感”这两句话。
  90年代初,率先兴起于山西省吕梁地区的拍卖“四荒”使用权加快治理水土流失的做法,迅速在全国得到推广,目前已进入稳步发展阶段。1997年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参与购买“四荒”使用权的农户达304万户。水利部部长钮茂生概括说,以拍卖为主包括租赁、股份合作、承包等多种形式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势头好、效益高、经验多。
  一边是政府有关部门:做到公开、公平、自愿、公正;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允许继承、转让、出租和抵押;
  一边是购买的主体——农民:买得放心,利益连心,投入热心,治理用心。
  拍卖“四荒”使用权就是在所有权仍属集体的前提下,以农民为主体的购买人可按政策和有关规定,一次买断使用权,至少50年不变,进行投资治理,开发受益。这样,群众花钱买了放心,长期闲置的资源、资金和1/3左右的剩余劳动力得到有效配置,一改水土保持单纯依靠政府投钱和农民投劳治理的局面。去年以来,不少沿海城市的大企业、大公司到内蒙古、新、黑等省区购买“四荒”,治理开发办实业,面积从几万亩发展到几十万亩。
  中央一位领导同志早在1994年就指出,拍卖“四荒”卖掉的是使用权,得到的是农民治山治水的积极性。进入90年代,开发利用“四荒”资源使水土保持由防护型转向开发型治理,进入解放以来的最好时期。如今,“四荒”拍卖已形成农民独户或联合购买等4种形式和竞标、招标及协商拍卖三种办法,建起了责、权、利相统一,治、管、用相结合的新机制,极大地调动了贫困山区农民治理开发的积极性。近5年来,全国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8万平方公里,而通过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治理的面积就达4.45万平方公里,约占总面积的24.7%,其中拍卖面积达20.7%。农民购买后,治理开发的周期一般只有3年—4年,比其它形式快1倍,经济效益高2倍—3倍。
  由一例可见一斑。“七山一水二分田”的河北易县通过股份合作制使荒山变绿,探索出投劳、投资、投技术等开发治理的形式,有效地聚焦人、财、物,目前,全县共开发治理“四荒”27.3万亩,其中林业总产值达到950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637元,在短期内脱掉了国家级贫困县的帽子。这些活生生的事实从一个侧面证明,购荒治荒成为山区农民新的致富门路,不少农民“一年四季忙在山,累在山,希望也在山。”
  探索与完善
  “四荒”资源开发经历了从试验到推广,从政策摸索到逐步完善的阶段,目前仍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缺乏治理开发资金、技术指导和后续服务不够等问题,亟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配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水利部一位负责人指出,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比如,拍卖区域、优惠政策不统一的问题;拍卖规模问题,如何既不搞平均主义,又要避免由于规模过分悬殊带来资源分配和经济利益不合理,是现阶段一个重要的政策性问题;大量拍卖“四荒”地,集体所有的荒地资源减少,集体经济如何发展,资金如何积累,也值得深入研究。
  记者采访中发现,“四荒”地价尽管随着农民参与积极性的提高,也有水涨船高之势,但远未形成上下普遍认同的合理价格,随意性很大。在初始阶段,不甚合理的高价、低价现象虽不可避免,但应及时总结经验,制订出科学合理的价格。
  与此同时,购荒、治荒契约问题也应进一步规范。“四荒”治理速度、效益分析、分期验收及实行奖惩均需有根有据地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没有明确、规范的可操作性章程,难免放任自流。
  此外,必须明确国有土地和集体“四荒”地的界限,不能拍卖国有土地,严禁拍卖有林地,如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国家因开矿、修路等需要征用已开发的“四荒”地时,在予以合理补偿的同时,应有必要的手段加以保证。总之,开发治理“四荒”资源,利国利民,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把好事做好,再造秀美新山川”,是从政府到农民的良好愿望。祝愿上下同心群策群力,志在让青山覆绿,千岭变活,万民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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