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9阅读
  • 0回复

干部考查应实行回避制度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2-04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建议与要求

  干部考查应实行回避制度
  考查、任免干部,是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组织人事部门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换届工作的有关要求,组织上要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后备干部进行一次全面考查。从某种程度上讲,考查结果决定着干部的进退、升降和走留。为确保干部考查工作的严肃性,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我觉得,凡是同考查对象或谈话人有亲属、朋友、同学、同事、同乡、邻里和有过直接上下级等关系的考查人员应当回避。这样做,至少有以下好处:
  一是能够保证考查对象“不变形”。准确地了解考查对象的表现,是衡量考查工作的重要标志。如果考查人员同考查对象或谈话人有上述关系,考查对象的成绩和优点、缺点和不足,就难免有夸张之处,必然会导致考查的“变形”。
  二是能够保证考查材料“不失真”。考查材料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假如考查人员同考查对象或谈话人关系密切,形成的考查材料特别是成绩和优点部分难免会“拔高”;假如考查人员同考查对象或谈话人有矛盾,形成的考查材料特别是成绩和优点部分难免会“精简”。考查材料的失真,必然会影响干部的正常使用。
  三是能够保证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实证明,考查人员同考查对象或谈话人有上述关系,谈话内容不是“跑题”就是“搁浅”,无形之中给考查工作设置了障碍,使考查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河北保定市委组织部 王铁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