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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法”当从国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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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2-07
第8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制沙龙

  “厂法”当从国法
  王比学
  被称为“厂法”的厂规厂纪,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共同劳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它是根据国家法律制定的行政规章制度,所以,其内容不能有悖法律的有关规定。
  据报载,安徽蚌埠火柴厂近年来多次发生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一职工在制止一副厂长私拿生产材料后反被以“扰乱厂规厂纪”为名停职检查。在沿海开放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类似这样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记者在深圳采访时,曾见过这样一条厂规厂纪:“职工上厕所必须持有厂方发的“方便牌”,每次只能去一人,每次限定五分钟,超时罚款五元”。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为什么还会出现厂规厂纪公然违反国家法律的现象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单位的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自以为“职工在我这干活,拿我的钱,就得听我的”。再加之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唯恐失去“饭碗”,造成违法的厂规厂纪有其存在的土壤。违法的厂规厂纪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对社会产生危害。一方面是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易激化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关系,影响安定团结。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影响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厂法”必须符合国法。在制定厂规厂纪时,必须按照宪法、《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行事。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一个企业、事业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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