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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铁路安全运营事故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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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2-07
第8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官答疑

  何谓铁路安全运营事故罪
  法官同志:
  新刑法第132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请问:什么是铁路安全运营事故罪?该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读者 赵江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营的安全。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运营安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必须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次,必须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目前法律尚无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即致人死亡1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即造成两人以上死亡,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数额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受到重大损害及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第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必须是由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主体为铁路职工。此处专指直接从事铁路运营作业、同保证铁路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四)主观方面有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山西省大同铁路运输法院
  阎嘉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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