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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理力争讨公道 四年官司有结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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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2-11
第9版(社会周刊)
专栏:社会调查

  据理力争讨公道
  四年官司有结果
  本报记者 王莹 崔悦温
  1994年8月6日,本报在第九版刊登了消费者邓成和写的来信《为讨公道成了被告》和记者采写的调查汇报《包头市邮电局该怎样对待用户》,对包头市邮电局拒绝消费者提意见,并把消费者送上公堂的做法提出了批评,建议他们健全服务规章,改进服务质量。由于此案进展情况不尽如人意,本报于1995年7月10日又刊登邓成和的来信《我在被告席上还要站多久》。但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我们没有收到有关部门令人满意的答复。时间刚刚跨进1998年,我们就收到一个好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邓成和胜诉。
  1月20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小审判厅里举行了一次别开生面的新闻发布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原向来自北京、自治区和包头市的新闻记者宣布,全国电信行业首例“官告民”案已于1月3日审理终结,被告邓成和胜诉,同时宣布了对此案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至此,这起历经四年的损害消费者权益案几经起伏,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成为焦点人物的邓成和却没有太多的激动,四年的官司让这个40多岁的汉子过早地生出了白发。为了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他特地染了头发,一大早从包头赶来。他对记者说:“这个官司拖了我四年,我愤怒过,失望过,也绝望过。如今法院还了我公道,我非常非常满足了。因为在这四年里,我付出的太多了。”
  41.65元电话费引出的侵权案
  邓成和是包头市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厂厂报的记者。1993年11月,他收到了包头市邮电局寄来的9月和10月的长途直拨电话的话费单,话费单上记载的12个长途电话分别是打往天津、北京、邢台、牡丹江和伊春等地的,话费共计41.65元。邓感到奇怪,因为他和家人从未往这些地方打过电话,所以就向包头市邮电局查询,问是不是电脑出了毛病,却遭到值班营业员的无端辱骂。邓于是向该局纪检委就此事作了反映,一直没有得到答复。半个月后,邓又向新闻媒体投诉此事,《包头日报》、《经济日报》、《内蒙古日报》等报刊相继刊登了他的投诉信。1994年1月22日,包头市邮电局以邓的文章内容失实、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邓送上了被告席。
  经一审法院调查,电话单上有10个被叫号码用户是邓的同事郭某的亲戚或客户,郭也承认这几个电话均是从他家里或办公室打出的,被叫用户也都证实了郭的说法,同时表明并不认识邓成和,经法院查证,无证据证实邓与郭有意串通的可能性。1994年2月,内蒙古消费者协会与内蒙古技术监督局对包头市邮电局的设备进行了检查,作出了“电脑计费准确无误”,“各环节均没有人为干扰”的结论。虽然邓申辩说,1993年9月和10月间市话局使用的JZB—1A步进制交换机和DD17长途自动配合显号设备已于1993年12月拆除、淘汰,更换为与长话设备配套的程控设备,电话号码也由5位升为6位,此次鉴定的对象已不是原设备,但一审法院仍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判邓败诉。邓不服,依法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4年6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鉴定中心和北京国际交换系统有限公司对包头市邮电局的设备进行了鉴定,结论为:EWSD程控交换机计费系统准确,邓与郭家电话无串线现象,并以此为依据,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终审判决。
  邓成和依然不服。于是,他带着全部材料,开始了艰难的上访申诉。
  重见正义之光
  邓成和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消费者协会、《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和中央电视台等单位进行了反映和申诉,希望有关部门能帮助他澄清是非。对于邓成和来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太大了:两审法院不公正判决的打击、家人朋友的不理解、各种各样的流言蜚语……二审判决下达后,包头市邮电局还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的名义先后在《包头日报》和《内蒙古日报》连续五次刊登公告,3.4万元的广告费都责令由邓成和承担。近两年的打官司、上访,邓成和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为了不影响工作,邓成和越来越频繁地要求出差,总是挤出一些出差在外的机会,继续找有关部门申诉。随着新闻媒体对此案的报道,支持他的人也越来越多,不断有人写信或打电话鼓励他坚持下去。1996年1月,全国人大派员专程到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催办此案,1996年5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决定再审。
  1997年11月11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
  再审法院经查证认为:JZB—1A步进制交换机和DD17长途自动配合显号设备、长途程控设备、电脑计费系统均有出现错误的可能,一、二审法院采信的两个检查鉴定结论,因检查、鉴定的对象的变更已不具备证据的效力;邓成和向新闻界投诉未打12个长途电话的文章内容基本属实,不构成对包头市邮电局的名誉侵权。据此,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3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包头市邮电局诉邓成和侵害名誉权不当,向邓书面赔礼道歉。二、包头市邮电局向邓成和返还41.65元的长途电话费及利息,赔偿邓因诉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并承担一、二、再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鉴定费等共计16000元。再审结案后,包头市对此案的责任人员分别作出了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免职检查、扣发奖金等处分处罚。
  邓成和历经四年,据理力争讨公道,终于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肯定。
  消费者不是弱者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原谈到此案时认为:造成此案一审、二审错判的主要原因在于两审法院采信了一个不该采信的证据,这反映出我们司法队伍中有些同志还存在着自身素质不高、脑筋僵化、办案缺乏辩证思想等问题。官告民也好,民告官也好,二者是平等主体,都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他说:“邓成和是一个有头脑、有文化的消费者,敢于为了41.65元打四年官司,这是值得赞赏的精神。目前中国广大消费者普遍缺乏这种精神,有的是怕麻烦,有的是不懂法。无论是做什么,像邓成和这样的认真精神都值得提倡。”
  邓成和已被内蒙古自治区邮电管理局聘为邮电社会服务监督员。他没想到胜诉的消息这么快就来了。他说,驱使他把官司打下去的动力是法律,使他最终打赢官司的还是法律。虽然这场官司打得很累,但是法律是公正的,希望每一个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时,都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在某些垄断行业面前,消费者可能是一个弱者,但在法律面前,消费者永远都是强者。
  41.65元引出的这场官司,其意义已远远超出案件本身。
  目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越来越多,一方面体现了消费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们的服务行业的工作作风还是不尽如人意。但愿服务行业在为人民服务时,不仅仅是承诺过就算了,而是能认识到消费者并不是自己的对立面,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分子,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还需要大家共同来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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