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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保护服务商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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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2-11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法律如何保护服务商标?
  问:我是一家有地方特色风味餐馆的经理。为了使自己餐馆的特色及服务质量与其他饭店区别开来,我店准备申请注册服务商标。请问:我国法律如何保护服务商标?
  江苏东台市 金星
  答: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由此可见,服务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注册人即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七章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侵犯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服务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该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在此类侵权行为中,最关键的是如何认定“使用”,《商标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由于服务商标区别的是一种无形的服务,它无法粘贴于这种无形服务之上,因而认定服务商标是否被他人使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现实生活中,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使用:一是将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印刷、粘贴于附赠物、促销商品上;二是将服务商标悬挂、张贴于服务场所以外的建筑物、公共汽车、广告气球、船舶、飞机等上面,或者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媒介中进行广告宣传。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服务注册商标标识的。
  (三)在广告宣传中或在附赠物、促销商品上,将与他人服务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的商号、名称、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产生当事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
  (四)故意为侵犯他人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此外,由于服务商标可以通过广告媒体的传播,提供服务的人员以及接受服务的人员——消费者的流动而让世人所知,因而服务商标的使用和保护不受服务地域的限制。 朱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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