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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民自觉地履行公民义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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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11-03
第1版()
专栏:社论

教育人民自觉地履行公民义务
教育人民群众以高度的自觉精神和积极态度来履行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依照法律纳税和服兵役,保卫祖国,这是宪法颁布以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切实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这一教育工作所以重要,是因为我们国家的任何法律和政策,都只有在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认识了是符合于自身利益,因而自觉地严格遵守和执行,并且积极地和那些不肯遵守和不肯执行的少数人进行斗争的时候,这些法律和政策才能贯彻实施,才能够在保障和促进国家的各方面事业中发挥最强大的力量。国家的任何巨大的建设计划,也只有在广大人民群众认为它确实和自身的幸福紧密相连,因而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加,积极贡献自己的精力、智慧、财力和物力的时候,这些计划才有可能顺利完成和超额完成。
我们国家的公民义务,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民义务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在资本主义国家,所有的宪法、法律、纪律和秩序,统统为了维护极少数剥削者的利益,维护极少数剥削者的特权和他们对广大劳动群众的奴役。我们的国家则完全相反。我们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我们的宪法、法律和制度,都是人民为了镇压敌人、保护自己、建设自己的幸福生活而制定的。它们体现着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利益,体现着人类社会中最高尚的道德,体现着历史上代表人民的许多伟大人物的崇高理想。人民严格地遵守和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制度,保卫自己的祖国,就是真正保卫自身的利益和前途。我们国家的公共财产,包括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在内,也不是像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共财产(实质上仍是资本家的财产)那样,被用作压榨人民、奴役人民的资本,而是被用来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并且不断地发展和扩充人民的福利事业,保证人民充分享受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公共财产发展得愈快,人民的幸福也增长得愈快,社会主义社会也就来得愈早。因此,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劳动、依法纳税以增加公共财产,也就是保护和创造人民自己的幸福,为社会主义社会创造物质的基础。
这就是说,在我们国家,履行公民义务是和享受公民权利完全统一的:要享权利,就必须尽义务;尽了义务,也就一定能享权利。资本主义国家那种剥削者享有各种特权而不尽义务,人民群众被迫担负一切义务而毫无权利可享的罪恶的政治制度,在我国已经被摧毁了。正因为这样,我国人民就能够用主人翁的积极态度来对待公民的义务。
五年来,我国人民在遵守法律和劳动纪律、公共秩序、保卫公共财产、积极劳动、依法纳税以增加公共财产等各方面,都已经表现出高度的自觉性和自动性;在保卫祖国的斗争中更表现了高度的自我牺牲精神和英雄气概。人们把履行公民义务时的这种国家主人翁的积极态度当作崇高的道德,而把相反的态度当作缺乏道德的表现。如果有人违犯国家的法律,人民群众就会自动起来检举揭发,像“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等时期所表现的那样。如果有人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公共秩序,不尊重社会公德,不爱护公共财产,不愿意依法纳税,或者在保卫祖国中表示怯懦畏缩,他们就一定会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批评指责。这种革命的道德风气,同时,也推动人们经常自觉地检查自己的行为,检查自己是否履行了一个公民对于国家社会所担负的义务,迅速地克服着自己从旧时代带来的缺点,改正自己的过错,使自己逐渐地发展成为具有崇高道德品质的新人。
这种人民精神生活的变革过程和新的道德风气的建设过程,目前正在伴随着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以史无前例的规模和速度在我国人民中发展着,前进着。
但这决不是说,我国所有的人民现在都已经能够用自觉的主人翁的态度来对待国家和对待公民义务了。今天还有一部分的人在履行公民义务上表现出不完全自觉的态度,只愿意多享权利,而不愿意多尽义务,甚至用各种方法来逃避自己的义务。偷漏国税甚至破坏国家经济秩序的现象,在私营工商业中相当普遍地存在着;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在国营企业的一部分职工中还相当严重地存在着;妨害公共秩序、违反公共道德、损害公共财产以及其他各种不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在机关干部中和工农群众中也往往发生;对服兵役和保卫祖国不积极、光想叫别人出力来保护自己的现象也还不是个别的;在有些城市和乡村,还发生着偷窃、抢劫、强奸妇女等破坏法律和秩序的刑事犯罪现象。所有这些,都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障碍,都是巩固人民既得利益和创造更幸福的生活的障碍。
为什么还有这些现象呢?这是因为:
第一、一般劳动群众在旧社会中一直忍受着剥削阶级国家的反动统治,处在被压迫、被奴役、毫无人权的地位,过着极端痛苦的生活;虽然解放五年了,但是一部分人民群众对于国家的旧的看法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这就使他们对国家的某些措施不能完全正确地理解,对自己在国家中所处的新地位还不能正确地体会,因而对履行公民义务也抱着不完全积极的态度。其中也有一些人因为受剥削阶级利己主义思想的影响较深,所以总是想让别人多尽义务,而自己则多享权利。他们看不到自己这种态度会给国家社会和自己的长远利益带来多少损害。
第二、我们国家还有剥削阶级,他们虽然不是处在统治的地位,但是他们那种损人利己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意识不能不继续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人民发生一定的影响。剥削阶级中的一部分人,还常常散布谣言,拨弄是非,以助长部分群众自私自利的落后意识。而且他们还直接用各种方法逃避公民义务,并利用公民的民主权利当作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利用合法的外衣来违犯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甚至有的还企图破坏国家经济建设计划的实施。
第三、已被消灭的封建地主阶级的成员还以个人的资格生存着。他们中间的大部分人在没有得到彻底的改造以前,对于遵守革命的法律、秩序和履行其他公民义务不能不是被迫的,不得已的。其中一部分顽固反动的分子,还会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务正业、不事生产的流氓分子结合起来,为帝国主义的诽谤宣传做媒介,并直接破坏国家的法律和秩序。这就是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至今不能消灭的社会根源。
但是,因为我国最大多数人民是爱国的,是信任和支持自己的政府的。因此,只要进行艰苦的教育就一定能够进一步清除人们从旧社会带来的对于国家和对于公民义务的旧看法。斯大林说过:“由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习性和习惯,传统和偏见,是社会主义的最危险敌人……所以,同这些传统和习性作斗争,在我们工作的一切方面把它们克服,最后,培养新生一代以无产阶级社会主义精神,——这是我党最迫切的任务。不实现这些任务,社会主义胜利是不可能的。”(斯大林全集第六卷—二四八页)和旧社会遗留的传统和习惯作斗争,改变人们的思想意识,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比推翻反动的政治统治更加艰苦的长期斗争。但这是社会主义的胜利所必需,不应该因为它是长期任务而放松进行。
随着宪法的颁布,我们应该普遍加强公民教育,使每一个公民都能了解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国家制度,了解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统一性,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统一性,认识自己的国家主人翁地位,进一步提高自己对于伟大祖国的庄严责任感;同时使每一个公民都了解,他们从旧社会因袭下来的那种对于国家和对于公民义务的旧看法,现在已经成为他们前进中的障碍,成为争取自己更大幸福和争取社会主义前途的绊脚石,因此必须以互助互爱的精神普遍展开群众中的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来彻底扫除旧思想,扔掉前进中的这种思想包袱。
对于将要被消灭的阶级和已经被消灭的阶级,应该告诉他们:唯一的出路就是老老实实遵守人民的法律和秩序,老老实实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只要他们这样作了,他们就都能够安居乐业,并且受到国家的照顾和法律的保护。如果他们不这样作,他们就会最后遭到人民的唾弃。
对于公民的教育,还必须和反驳敌人的欺骗宣传结合起来。我国的工农业生产和各方面的建设事业正在飞速前进,我国人民的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正在不断地改善和提高,我国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正在不断地发展和扩充,我们有无数的事实可以说明敌人宣传的纯粹欺骗性质,我们应该向人民广泛宣传这些事实,说明这些事实的历史意义,说明我们将要奔赴的前途,即社会主义社会,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那儿有更加幸福百倍的生活在迎接着我们。我们要使人民切实了解了这些,使敌人的欺骗宣传彻底被粉碎。
宪法明文规定了的公民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公民都必须认真履行的。这里必须经历一个相当长时期的斗争过程。这种斗争包括法律的强制性的一方面,但更基本的和更经常的一方面还是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以提高人民群众爱国守法的自觉性。我们的国家的法律,是代表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的,即完全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的,它的强制性是以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和自觉遵守为基础的。所以我们的法律的强制性的一面,也是建立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基于大多数人对于这种强制的必要性和公平合理性的共同认识,而不是放弃说服教育工作,实行单纯的强制。但是,对于那些故意进行挑拨破坏的反革命分子、反动阶级分子和流氓分子,则必须依法实行坚决的制裁。对这些分子的制裁,也是为了保护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爱国守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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