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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门前”官司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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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8-07
第9版(大地周刊)
专栏:

  近些年,不少出版单位被种种官司缠扰,常常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闹闹哄哄,人们不禁会问,为什么——
  出版“门前”官司多
  张学军 楚旌
  演员王铁成前不久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作家出版社丢失了他的珍贵资料(包括张学良夫妇签名赠书一本)。他说他的目的不是索取什么赔偿,而是想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使此类事情不要再发生在别人身上。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版权关系一直是个相当难缠的问题,事例也很多,比如歌唱家姜嘉锵与北京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因出版合同纠纷对簿公堂,姜嘉锵告音像出版社未经许可制作激光唱盘,且制作的录音带质量低劣,不但无法使用,而且给原告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孙敬修老人的著作权继承人孙金朱和肖君成前些日子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侵犯孙敬修作品的著作权、姓名权和肖像权,以及肖君成作品的著作权;戴兵告歌手高枫和星工场国际娱乐有限公司侵犯其个人著作权;《浏阳河》作者徐叔华已为自己的著作权与几家出版单位打了九场官司,估计还要打下去……究竟谁是谁非,当然尚待法院判决,但出版单位为什么总和作者产生矛盾,而且非上法庭不可?
  书稿被丢失
  稿酬闹纠纷
  遗失作者书稿的现象几乎在各个出版社都发生过。以前,人们不注重经济利益,出版社向作者检讨一下也就过去了,但现在,作者的经济意识不断增强,开始索要出版社的赔偿。对于一般的稿件丢失,出版社可以在经济上给作者以弥补,但有些珍贵资料、图片,比如齐白石的书画、黄宗江的照片、张学良夫妇的签名资料,作者只有这一份资料,丢了,作品不能面世,不能发行,不仅仅是一个著作权被侵犯的问题,还有稿费、印数稿酬等一系列问题,赔偿多少才合适呢?
  出版社少给、拖延作者稿费的现象也常常发生。1990年我国出台了《书籍稿酬暂行规定》,以著作稿为例,作者的一般著作稿为每千字十至三十元人民币,学术价值特别高的稿费可提高到每千字四十元,印数稿酬是每印一万册给百分之八的印数稿酬。比如十万字的著作稿,作者可拿三千元的基本稿酬,另外可拿基本稿酬百分之八的印数稿酬二百四十元,共计三千二百四十元。如再加印,则不再付给作者基本稿酬,而只付印数稿酬。1991年我国重新规定,书籍著作稿酬上不封顶,下不保底,采取双方自愿的形式。这样,无形中出版社有空可钻了。出版社在与作者所签的合同上写“稿费从优”、“高稿酬”,作者以为真的是高稿酬,而实际上出版社常常每千字只付给十至二十元。作者将主要精力放在创作方面,对于版权问题不甚了解,相比之下,出版社对此倒是非常精通,对付这样一般的问题可谓游刃有余,知道如何“似是而非”地去和作者签订合同。
  另外,从1990年到现在,我国书价大体涨了三倍,出版社的利润也随之增长,稿费却分文未变。举个例子,1991年卖三点三元的书,现在能够卖到十元,一本价钱相差六点七元,一万本相差六点七万元。而作者的稿酬、印数稿酬原封不动。这是很不公平的事情。
  作品被阉割
  书号做买卖
  平日逛书摊,触目可见畸爱、裸尸之类,血淋淋的封面、赤裸裸的标题让人耳热心跳,继而惊异:这些都够得上“三级”的书怎么能公开发行呢?翻开一看,发现内容其实并非如此。原来这是出版社、书商的促销手段。一本平平常常的破案小说、爱情故事或毫不相干的内容经过包装,立刻产生轰动,变得“够刺激”、“够煽情”。一般作者出于对出版社的信任,会将书的封面交出版社设计,然而,再平庸的作者也不会愿意自己的作品被如此包装。在作品完整权问题上,作者与出版社免不了发生龃龉。非但他们,那被乱改书名的《水浒传》作者施耐庵,恐怕也要钻出坟墓愤而起诉了。
  出版社步入市场经济,虽然不是完全的,但也要独立经营,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依靠国家拨款,因此常常是什么书畅销出什么书。那些不畅销的尤其是专业的学术著作备受冷落,即使是专门的学术著作出版社,对学术书的出版也是非常有选择而且是有限的。由于国家对出版业的严格把握,只有经批准的出版社才有出书资格。这个资格具体说其实就是“书号”,有了书号才能出书,否则就是非法出版物。于是出现了作者与出版社“协作出版”的现象。即由出版社提供书号并对书稿进行审校把关,作者以包销的形式提供出版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在出版社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协作出版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作者实现了自己的愿望。
  新办法出现的同时必定会有杂质滋生,由协作出版又衍生出“买卖书号”。有的出版社干脆只提供一个书号,对书籍的编审、印刷、出版等不再理会。对于一些经营不善的出版社,几万块钱卖一个书号成了生财之路。但由于出版社放弃了对书籍的出版责任,书的质量之低劣也就可想而知,甚至一些非法内容也乘虚而入。针对这一现象,新闻出版署专门规定,禁止买卖书号。但协作出版与买卖书号的区别并不那么清晰,而且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出版社采用“体内循环”之法,让出资方先把账打到出版社,获利后再将账转出,形式上看起来同协作出版一样。
  以上两种出书方式的一个共同后遗症就是版权问题。如果作品被侵权,作者当然要求追究,不过书是以出版社的名义出的,按理出版社应具有书的版权,上告法庭的除了作者还应有出版社。然而,实际上也许出版社什么都不知道。
  根据以上现象,我们不难发现,在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确实存在着很多无法避免的矛盾,有些不是靠协调能够解决的。有经验的人会提醒作者在印书之前一定要了解有关法律,合同尽量写得详细一些,可以预防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发生。但这仍然不是根本的解决办法。据我们所知,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条文来解决作者与出版单位间的纠纷。《著作权法》涉及的是著作权问题,1997年1月由国务院发布、新闻出版署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是对出版社的建立、管理及所承担的出版责任等问题的规定,其性质只是行政法规。据悉,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正就《著作权法》进行司法解释的讨论,其中包括书稿丢失等问题,不知作者与出版单位间的全部问题能否都被作为此次讨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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