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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走了,二百人饭碗砸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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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2-16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一人走了,二百人饭碗砸了
  严红枫 陈桔
  地处浙中金华的浙江迪耳药业有限公司,盐酸金刚烷胺等生产车间209名职工做梦也没想到,曾和他们朝夕相处的车间主任舒理建的出走,竟会使他们的车间停产,工人被迫下岗,并因此陷入对一场艰难诉讼的长久期待。
  是人才流动,
  还是窃走技术
  1996年6月1日,浙江康裕制药公司在省城某报刊登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称“康裕”能在短时间内研制成功盐酸金刚烷胺,得益于一个“出茅庐”不久的大学生舒理建的偶然加盟。广告叙述道:想回老家工作的舒理建被“思贤若渴”的“康裕”总经理“三顾茅庐”请到“康裕”后,被破格提拔为盐酸金刚烷胺“项目试制负责人”。舒不负众望……在短期内便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医药产品移植试制”报告。
  但几乎就在“康裕”刊登这篇广告的同时,“迪耳”却向金华市有关部门递交了一份有全厂职工签名的报告。报告中说:他们公司和浙江师范大学耗时七八年,投入455万余元巨资联合开发研制复方感冒药中组方需求量很大的原料药———盐酸金刚烷胺,1993年11月3日通过省医药管理局新产品验收,目前,国内仅有东北制药总厂拥有该产品的生产技术,并明文确定盐酸金刚烷胺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使用权利属于单位,不属个人。然而,就在“迪耳”科技投入产生效益之际,“迪耳”公司技术人员舒理建,于1996年4月2日未经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和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携带公司工艺技术成果及有关资料擅自离厂出走。“迪耳”公司当即向金华市有关部门报案,请求保护技术成果机密不外泄,并尽快查清舒理建下落,追究其法律责任。
  报告中反映: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和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侦查,现已查明舒理建在非法窃取和占有“迪耳”公司无形资产价值千万元以上的盐酸金刚烷胺全套有关技术成果资料后,在10万元技术转让费和生产盈利后可提取4%科技专利费等好处的诱惑下,私自将其转让给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
  “迪耳”公司介绍,历经一年有余,“康裕”不顾省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劝告仍继续生产盐酸金刚烷胺,并压价销售、致使“迪耳”属下的盐酸金刚烷胺等生产车间被迫停产,职工下岗,损失惨重。
  对簿公堂
  “迪耳”公司1997年7月20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保护技术成果机密,并索赔经济损失1000万元。
  面对“迪耳”的诉讼,作为第一被告,“康裕”在第一次庭审答辩中认为,“迪耳”所诉称“被侵犯”的盐酸金刚烷胺原料药的工艺技术在国家药典上有公布,“迪耳”并未采取法律规定的保密措施,因而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康裕”生产盐酸金刚烷胺的全部技术来自独立、合法的渠道,与“迪耳”无关。“康裕”从未与舒理建达成过要求舒提供“迪耳”生产盐酸金刚烷胺技术并向舒支付报酬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康裕”引进舒理建,是属于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
  作为第二被告,舒理建在答辩中也说他到“康裕”后,没有从事盐酸金刚烷胺的试制工作。
  原告诉讼代理人曹建明律师认为,“康裕”和舒理建侵犯“迪耳”的商业秘密是明显的,因为:第一,“迪耳”生产盐酸金刚烷胺有商业秘密,而且有重大发展,这一点有浙江省科委《关于对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民初字第51号鉴定委托书的复函》和《专家咨询会议纪要》为证;第二,已有充分证据表明“迪耳”对盐酸金刚烷胺的生产技术是有保密制度的,而舒理建是故意违背的;第三,“康裕”以不正常的利益引诱舒侵犯“迪耳”的权利,这一情节已有舒在检察院的陈述为证。
  目前,“迪耳”状告“康裕”一案还在审理之中。此案在金华,引起了一些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干部的关注。
  他们说:“国有、集体企业不是别人的‘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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