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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工程收取“信息费”违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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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2-18
第11版(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介绍工程收取“信息费”违法
  陈新生
  1996年8月,某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与该县邮电局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电讯大楼。同年9月,县建筑设计院工程师胡某介绍个体包工头王某与建筑安装总公司签订转包电讯大楼工程协议,王某支付建筑安装总公司转让费12万元,付给胡某介绍工程“信息费”1万元。胡某嫌少,要求增加5000元,王某表示目前手头紧,向胡某立下5000元欠条,约定待工程完结后付。1997年10月,工程竣工结算完毕,胡某向王某索要尚欠的“信息费”,王某以该工程未赚到钱为由拒付。胡某遂凭欠条诉至县法院,要求王某给付“信息费”。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介绍工程收取“信息费”与法相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胡某已经取得的1万元“信息费”予以收缴。
  1987年2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已明确规定: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受贿、索取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介绍费”。胡某向王某索要“信息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诉讼请求自然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建筑市场较为混乱。将于今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转包、分包工程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建筑市场从此将走向规范。如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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