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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面对医疗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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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2-18
第11版(读者之友)
专栏:请您留意

  怎样面对医疗纠纷
  姚建红
  双方和解是解决医疗纠纷最简捷、最便利的一种方式。为了更好地达到处理纠纷的目的,应当注意:必须坚持双方自愿,以诚信、平等为基础;和解的标志是双方签订协议书;协议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以确保协议合法。
  调解解决是处理纠纷的第二种方式。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卫生行政机关是医院的行政主管部门,由二者进行、主持调解,易分清是非,达成合法的协议。
  最为重要的处理方式是事故鉴定。按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都可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采取属地原则,在省、地(市)、县分别成立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直辖市为市、区二级)。上一级鉴定委员会有权否定或变更下一级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卫生部没有设立相应的鉴定机构。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身体伤害要求赔偿适用一年的特别诉讼时效。因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早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医患双方均可在接到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鉴定结论属于医疗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司法救济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补充途径。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确定补偿数额上,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当事人应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笔者认为,医疗纠纷属于医疗差错的,当事人可以以民事侵权(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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