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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通知要求 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 加快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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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8-08
第2版(要闻)
专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通知要求
  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
  加快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
  本报北京8月7日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规范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程序,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费用必须按规定缴纳。
  通知指出,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职工。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按程序进行,并报告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企业主管部门,由其核实、认定并备案。
  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下岗职工证明》,下岗职工凭证明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服务和待遇。下岗职工都应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对无故不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不发给《下岗职工证明》。《通知》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同时明确企业所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职工下岗或劳动关系变更而改变。通知要求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下岗职工所在街道基层组织相互配合,帮助下岗职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再就业难度较大且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杂费。
  通知强调,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建在企业。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贸委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和指导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确保所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到基本生活费。同时,再就业服务中心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制定规章制度,拟订培训与再就业计划,并与社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联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认真履行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医疗(或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组织下岗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指导等项职能。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应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的标准确定,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具体递减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标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缴纳,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及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费用必须按规定缴纳。
  通知还对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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