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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就避免双重征税达成一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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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2-23
第4版(要闻)
专栏:

  内地与香港就避免双重征税达成一致
  本报香港2月22日电 记者冯霄报道: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代表团与香港特区税务代表团,就两地避免双重征税问题进行磋商,于2月18日在港签署备忘录,所作有关规定在香港与内地分别于今年4月1日及7月1日生效。
  双方就避免重复征税问题,作出有关规定:
  香港与内地税务当局对在本地构成常设机构的对方公司所获营业利润征税,但对一年少于6个月的经营者则无需征税;
  两地税务当局将对航运、空运及陆运车辆从事运输取得源自本地的运输收入,相互提供免税待遇;
  两地税务当局将对对方居民个人提供一定限度的免税待遇。如在对方企业受雇个人,其停留时间未超过183天、其工薪不是由对方居民雇主支付且不是由设在对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获取的,可以给予免税待遇。
  对有关利息所得如何征税,在此次磋商中未作出安排,有待日后两地进一步探讨后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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