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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要求 加强对个人从事医疗活动个人所得税征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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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3-01
第3版(要闻)
专栏: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
  加强对个人从事医疗活动个人所得税征管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丁坚铭)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强调,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以此医疗机构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必须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必须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这一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这一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同时明确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取得许可证(执照)的个人,应当在领取执照后30天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经批准而自行开业的个人,应在开始医疗服务活动后30天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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