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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手机的荒诞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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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3-02
第11版(经济生活)
专栏:各抒己见

  也说“手机的荒诞剧”
  潘多拉
  1997年岁末,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水货手机索赔案有了初步结果:法院认为,商家销售的水货手机“既非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亦未对原告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故原告主张被告有欺诈行为不成立”,因此商家无需向消费者作出双倍赔偿。
  由于某种原因,不少媒体对这一判决结果持审慎态度,未能就此展开深入、充分的讨论。不讨论倒也罢了,因为“我沉默并非无话可说”。不料近日在北京一家报纸上读到一篇文章《手机的荒诞剧》。文章说,水货手机即走私手机,买方和卖方都没有上关税,大大地占了国家的便宜,倒霉的是国家和那些上了关税的合法经营的商家;但“倒霉的只当吃了哑巴亏,不喊不叫。占了便宜的一方却上法院起诉占了便宜的另一方,目的就是要求双倍赔偿,再获一次利”。此之谓“手机的荒诞剧”。
  如此看来,购买水货手机的人无一例外都是知“水”买“水”在前、无理取闹(要求双倍赔偿)在后的“大胆刁民”。但实际上对大多数普通消费者而言,有多少人能分清哪些是水货、哪些不是,人们还不是看着经销商一家家都冠冕堂皇,门口又挂着“××指定经销单位”字样,便欣欣然入其“彀中”,稀里糊涂就上当受骗了。那些买了水货手机的消费者,尽管不排除有买便宜货的心理(这种心理再自然不过了),但绝大多数都既不可能一眼洞察其“水”,更不可能像王海那样一门心思要吃“打水”(王海自己叫“打假”)这碗饭。他们为了正常消费的需要,前往正儿八经的商店购买手机,不幸却碰到了水货,理应要求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里,不可回避的另一个问题是:水货手机到底是不是假货,经销商是否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就算水货手机本身不假,但其入网证或者阙如,或者纯系假冒,这算不算假?以走私货充非走私货,让原本有着良好纳税意识的消费者不知不觉中背上逃税的罪名,这算不算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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