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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被告席上的获奖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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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3-09
第11版(经济生活)
专栏:

  站在被告席上的获奖者
  商泽军
  2月19日,深圳罗湖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杨剑昌接到一封信:杨剑昌同志荣获中国保护消费者最高奖——保护消费者杯个人奖。他捧着信悲喜交加。就在昨天,他还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
  告杨剑昌侵权
  2月18日,建国以来最大的个人索赔案——深圳泰明国贸商场有限公司诉深圳罗湖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杨剑昌侵害名誉权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控告被告侵害名誉权及经济利益,索赔17341648.48元。
  原告称杨剑昌于1997年8月27日以消委会的名义,撰写并散发了《关于深圳泰明国贸商场极大欺诈案的报告》(简称“8·19”极大欺诈案)。随后,《中国信息报》、《北京青年报》、上海《法苑》等转载。原告称这给原告造成恶劣影响,蒙受巨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杨剑昌如是说
  杨剑昌向中国消基会领导诉说:罗湖区消委会于1997年8月19日下午接到80多名顾客的投诉,说深圳泰明国贸商场多次在报刊上发布虚假广告,称“由我泰明企业耗资数亿元购买的自有物业——国贸广场的部分商铺,仅以相当于同地段租价的1/10价格招租,第一年免租,第二至第九年每平方米月租金100元,期限9年,预交两万元”。其另一个广告声称:“炒股票不如炒国贸广场商铺。”广告吸引了公众的兴趣。1997年4月24日,深圳国贸大厦前排起了长队,千人争租。但“泰明”的承诺并未兑现,白白交了几万至百万元的租户来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向市有关部门作了汇报,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指示由消委会调查此事。8月20日,杨剑昌等人赶往泰明国贸展开调查、核实,并写成《报告》向深圳市五大领导班子汇报。
  杨剑昌说,调查发现泰明国贸以13份假冒的房产证向罗湖区租赁办公室申办房屋租赁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面积达2125.72平方米,其境外人员房产委托书共有6人38份,无1份依照法律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境外人员房产委托中有19份房产已于1995年、1996年抵押给深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工商行蛇口支行,涉及面积为1000多平方米;泰明国贸规定,租户领1张申请表预交两万元订金,不准退还,待交清9年租金后,才办理签订合同手续,但连1张正式发票也没开给顾客,逃避国家税收。
  另外,泰明国贸在广告上作误导宣传,称“购买了深圳国贸广场2至5层”,其实只是国贸广场部分物业的承租人。据消委会的调查报告估算,泰明国贸及其控股的粤民百货有限公司的欺诈金额高达1.2亿元。
  双方拒绝调解
  据悉:法庭辩论的焦点在是否欺诈,杨剑昌的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等。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此事属“一般经济纠纷”,并非“欺诈”。杨剑昌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其行为属职务行为,他是出于公心,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他就是渎职。因此,他本不应作为个人坐在被告席上。一审结束,双方拒绝调解,无判决结果。
  法庭下急不可耐的是未拿到退款的租户们,他们表示这场官司如果败诉,将集资支持杨剑昌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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