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2阅读
  • 0回复

少数民族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3-12
第11版(民族大家庭)
专栏:

  少数民族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
  郭宗政
  在我国多民族的大家庭里,历史上有很多少数民族群众都有宗教信仰。藏、蒙古、土、普米、裕固、门巴族中多数群众信仰藏传佛教;傣、阿昌、德昂、佤、布朗族群众信仰上座部佛教;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撒拉、保安、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族中的大多数人信仰伊斯兰教。建国以来,这些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以及相应的民族风俗习惯,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少数民族散居的地区,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党和政府在致力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进步,提高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特别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
  藏传佛教在藏族等少数民族中有很长的历史。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藏族等少数民族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自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对西藏专项拨款2亿多元人民币,用于维修、修复著名的布达拉宫、大昭寺、扎什伦布寺、桑耶寺等寺庙。国家还专门拨款,支持佛教界整理出版了藏文《大藏经》等重要藏语系佛教典籍,还支持佛教界在北京和拉萨分别开办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和西藏佛学院。
  目前,西藏有1700多处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4.6万多人。信教者家中几乎都设有小经堂或佛龛,每年到拉萨朝佛敬香的信教群众达百万人以上。一年一度的雪顿节中的宗教活动及传统的马年转冈仁波钦、羊年转纳木错湖等宗教活动,都得以正常进行并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尊重。
  活佛转世是藏语系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得到了党和政府的承认和尊重。1992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了第十七世噶玛巴活佛的继任。1995年,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经过金瓶掣签,报国务院批准,完成了十世班禅转世灵童寻访、认定以及第十一世班禅的册立和坐床。这些举措充分反映了藏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得到了西藏广大信教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鉴于历史上的藏语系佛教大活佛在西藏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中国的明代、清代逐步将活佛转世纳入了中央政府管理和国家典章制度范围内。1792年,清朝政府颁布法令,对呼图克图以上大活佛实行“金瓶掣签”,之后形成历史定制并固定为藏语系佛教的宗教仪轨。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转世灵童须报请中央政府批准后,方能正式继位。少数情况特殊者也须报请中央政府批准后方可免予掣签。“金瓶掣签”既坚持了中央政府的最高权威,维护了国家主权,又在宗教上体现了释迦牟尼的“法断”。从1792年至本世纪,在藏语系佛教大活佛转世系统中,有70多位转世灵童是经过“金瓶掣签”认定后报中央政府批准的。因此,大活佛转世经由中央政府批准,是藏语系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是维护藏语系佛教正常秩序的关键。
  党和政府尊重和保护穆斯林群众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全国共开办了9所伊斯兰教经学院。80年代以来,我国赴麦加朝觐的穆斯林有4万多人。在新疆,现有清真寺达2.3万多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人,满足了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党和政府也十分尊重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和丧葬仪式,制定生产清真食品的法规,开辟穆斯林公墓。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审理了有关出版物严重伤害穆斯林宗教感情的案件,维护了穆斯林的合法权益。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