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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志愿服务事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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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3-12
第5版(两会专版)
专栏:

  推进志愿服务事业
  巴音朝鲁(代表共青团、青联组)
  志愿服务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开展的人道主义援助,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全球性的服务活动。在我国,有组织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是从1993年12月团中央实施“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开始的。现在,我国的志愿服务已经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青年为主体、人民群众踊跃参与的良好局面。
  四年来,广大青年志愿者为孤寡老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和部分离退休人员等困难群众开展定时、定内容的经常性结对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到1997年底,全国已有这样的结对服务130万对,参加服务的青年志愿者达700万人。各地青年志愿者为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等多项大型活动提供了热情周到的服务,特别是在全国第八届运动会上,组委会工作机构中的志愿者是专职工作人员的两倍多,这标志着我国按照国际惯例组织志愿者为大型活动提供服务达到了一个新水平。
  青年志愿者行动在发展中也面临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社会上对志愿服务不理解、不支持的情况时有发生;志愿服务还没有成为多数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目前,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基本上还是共青团的组织行为,没有成为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事业;开展服务活动缺乏必要的资金保障和物质依托;这些都影响了志愿服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我们建议:
  一、要把志愿服务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要把志愿服务作为共青团组织开展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看待,同时更要把它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使之成为多层次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应从预算内财政支出中为支持志愿服务拨出一定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志愿服务提供资金等方面的帮助。政府还要大力倡导志愿者精神,为广泛开展志愿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要为志愿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志愿服务作为一项社会事业,应该有相应的法律保障,要通过立法,倡导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志愿服务,确定志愿服务的组织者作为社会工作者应有的职业定位和社会待遇,保证志愿服务能够在法律的指导和保护下开展。
  四、要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支持志愿服务。(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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