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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商品的认定及举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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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3-11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知识窗

  伪劣商品的认定及举报
  彭长顺 王新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刑法中都有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规定,这些法律相继颁布实施已有一定时间了,但仍有消费者对什么是伪劣商品并不十分明确,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下列十四类商品属伪劣商品:一、失效、变质的商品;二、危及安全和人民健康的商品;三、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商品;四、冒充优质或使用伪造许可证的商品;五、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商品;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七、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商品;八、未用中文标注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商品;九、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商品;十、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日期的商品;十一、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注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成分、含量而未标明的商品;十二、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显著位置标明“处理品”等字样的商品;十三、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的商品;十四、未注明商品有关使用说明的商品。
  国有企业、集体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普通公民,发现购买了伪劣商品后,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购买了伪劣商品,一要立即向当地有关执法机关报案,积极协助查清案情,切不可与销售方“私了”;二要封存伪劣商品,切不可转嫁祸水,造成更大的损失;三要提供物证,即伪劣商品,切不可空无实据;四要提供购买伪劣商品的有关证明,即:购货合同、发票、转账支票、货运单等。
  举报可以打电话、写信,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说明时间、地点、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当事单位或当事人,详细说明事情的经过。
  有关执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同时对举报属实的有功人员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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