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阅读
  • 0回复

下岗职工马成贤二次就业后,因拒销假货被厂方推上被告席—— 宁可再下岗 决不昧良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3-16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下岗职工马成贤二次就业后,因拒销假货被厂方推上被告席——
  宁可再下岗 决不昧良心
  项琼 宋毅
  下岗职工马成贤担任湖北省枣阳市爱丽丝宝日用化学品厂推销员、经营厂长期间,共为厂方推销了8万多元的化妆品。其后,他获知自己推销的竟是假货,便拒绝清收客户所欠货款。厂方多次催要货款未果,将马成贤推上被告席。
  要饭碗?还是要良心?马成贤选择了后者
  1995年4月,枣阳市爱丽丝宝日用化学品厂招聘推销员,下岗在家的马成贤前往应聘并被录取。
  再次就业的马成贤非常珍惜这次机会,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马成贤将本厂生产的“六神”、“月亮”等10种化妆品推销到10多个城市。
  因销售业绩突出,1995年底,马成贤被提升为厂长助理、副厂长,主管企业的销售工作。
  1996年6月,上海家化在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检察机关的帮助下,查获了“爱丽丝宝”厂侵犯“上海”、“六神”花露水商标专用权的案件,马成贤才知道自己销售的竟是假货。
  马成贤懊悔不已,感到对不起深受这些假货之害的消费者。他随即找到厂长申请辞职,但厂长以货款未结清为由不批准。马成贤答应只要厂里守法经营,他可以再干下去。但不久,他发现企业继续生产假货。在余货、余款未结清的情况下,马成贤离开了“爱丽丝宝”厂。
  1997年9月,“爱丽丝宝”厂一纸诉状将马成贤推上了被告席。
  造假者竟告倒拒假者,马成贤一审败诉
  “爱丽丝宝”厂在起诉书中称:“被告马成贤提走货物销售后,偿还了部分货款。欠货款4万余元,经我厂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马成贤给付货款、滞纳金、违约金、利息等共计56248.59元。”
  马成贤说:“货款不是不收,而是没脸去收。不知道是假货时,收货款理直气壮,知道是假的了,这钱还怎么收?”
  原告则认为,马成贤与厂方签订了购销协议,且约定了还款期限,履行了合同的签字手续,合同依法成立,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产品质量与此案无关。
  1997年10月5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马与原告“爱丽丝宝”日用化学品厂签订了购销协议,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至于“爱丽丝宝”厂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侵犯知识产权范畴,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不告不理”,认定马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
  面对败诉的判决书,许多人都劝马成贤,连几千元的律师费都交不起,还折腾个啥?马成贤却说:“做人不能昧良心,拒卖假货到底有什么错?倾家荡产我也要讨个说法。”
  产品质量与货款纠纷有关,马成贤二审胜诉
  1997年11月4日,马成贤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二审诉状。诉状称其销售的是假冒产品,属非法所得。该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成贤作为“爱丽丝宝”的推销员,销售本厂产品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与“爱丽丝宝”之间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两者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而且“爱丽丝宝”生产销售的部分化妆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该事件应由工商机关依法处理,不宜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处理。马成贤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马成贤二审胜诉。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