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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贷违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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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3-16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沟通你和我

  本周内,北京刘达华、山东枣庄市倪泽、河南洛阳高山岳、铁道部十二局刘洪林、湖北天门市萧正清等同志给经济周刊寄来热情洋溢的信件,在此摘登湖南江华县李开发同志的来信———
  企业之间借贷违法
  最近我们到企业调查时发现,随着我国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一些企业为寻求生产经营资金又开始了明的或暗的相互借贷,这不但扰乱了金融秩序,更重要的是,这种相互借贷一旦发生纠纷,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融资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法院除判决借入方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部收缴,并对出借方按违规利息收入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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