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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尽不当义务死亡 父亲应承担赔偿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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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3-18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儿子尽不当义务死亡
  父亲应承担赔偿责任
  娄玉谦
  王书彩家住河南禹州市花石乡,其丈夫连如秋、公爹连廷芳均在家务农。去年6月的一天,连廷芳屋里没电,就让儿子连如秋到附近的电线杆上检修一下电线线路。下午3时左右,连廷芳发现连如秋已从电线杆上摔下死亡。连廷芳将连如秋安葬后,与儿媳王书彩就今后生活事宜没有达成协议,王书彩诉至法院,请求公爹连廷芳赔偿因丈夫死亡带给她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她抚养儿子的抚养费2.3万元。诉讼过程中,被告连廷芳坚持儿子为其检修电线线路是儿子应尽的义务,况且儿子死亡纯属意外事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连廷芳照明线路发生故障后,应请专业技术人员修理,而被告却让不具备电路维修技能的儿子检修,该行为违背电业法规的有关规定,故被告对其子的死亡应负一定责任,为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王书彩之夫连如秋私自整理线路是违法的,况且本人也不是电路维修专业人员,其听从父亲检修电线线路之要求导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依法判令被告连廷芳赔偿原告抚育其子的费用人民币38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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