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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票作废谁之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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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3-16
第11版(经济生活)
专栏:有问题找消协

  车票作废谁之过
  1997年7月20日,赵女士为其亲属在哈尔滨火车站售票处购买了两张由哈市去大连的162次软卧票。赵向自己BP机的寻呼台查询162次列车离哈开车时间,显示为晚20时04分哈站发车。而实际时间是晚19时38分开车,因此当赵按寻呼台告知的时间到达哈站时162次早已离哈,车票作废。赵大为恼火,随即给该台负责人打电话反映此事,要求赔偿损失,而该台负责人回答:“列车信息是小姐(服务员)按列车表传送的,所以概不负责。”
  《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保证其服务质量。消协据此指出寻呼台服务员已向消费者提供了信息服务,属服务质量问题,并且已造成消费者的损失,不能推卸责任。结果,寻呼台当场给消费者道歉,并赔偿消费者445元的购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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