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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不容松懈——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考(上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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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8-11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记者述评

  “严打”:不容松懈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考(上篇)
  本报记者 毛磊
  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升,特别是一些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案件出现了上升势头。一些地方连续发生爆炸、杀人、抢劫、车匪路霸等重大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指出,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在治安问题突出的地方,要组织强有力的“严打”集中行动和专项斗争,迅速改变治安面貌,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严打”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重要前提。”中央政法委秘书长王胜俊对记者如是说。
  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严打”已经成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有效形式,成为整个社会健康有序运行的治安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严打”斗争的不断开展,社会治安呈现出平稳态势,在这种形势下,一些地方政法机关出现了对“严打”的松懈、麻痹情绪。
  有关研究犯罪问题的专家分析说,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潜在的社会矛盾明显增多,社会生活中诱发和滋生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有所增长,而社会防控机制尚不健全,社会治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因此我国社会治安总体保持平稳的局面并不十分巩固,还比较脆弱,随时都有可能出现“反弹”。
  显然,治安形势不容乐观。
  据公安部副部长牟新生介绍,针对刑事犯罪案件上升的情况,公安部于今年4月21日向各地公安机关发出了《关于抓住当前突出治安问题切实加强治安整治工作的通知》。全国先后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因地制宜,开展了“严打”整治斗争,侦破了一大批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集中整治了一批治安混乱的地区、部位、场所和路段。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68.1万起,其中重大刑事案件21.1万起。
  法律是“严打”的有效武器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两法)已相继正式施行,有些公检法机关执法人员提出:继续坚持“严打”与执行两法是否一致?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冀平对此认为,“严打”是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一直坚持的行之有效的方针;同时,两法的修改与完善为“严打”斗争提供了更为科学、更为完备的法律依据,严格依照两法办案与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是完全一致的。各地政法机关应以两法为武器,更有成效地开展“严打”斗争,更有成效地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监督指导各级法院更好地运用两法,曾就两法实施中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召开各种座谈会、专题研讨会,举办不同层次的两法学习培训班,把审判人员的执法思想和执法技能统一到两法的立法本意之中。
  据统计,1996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并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34万多件,判处严重犯罪分子62万余人。各级审判机关坚持用两法统一思想和行动,“严打”斗争的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对“严打”形式、规模、力度的掌握更符合实际,“严打”的对象、重点更为突出,始终把打击的重点对准杀人、抢劫、爆炸、绑架勒索、强奸、重大盗窃等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涉枪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及流氓恶势力犯罪;始终注意保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进行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刑罚的强大威慑功能。
  动员群众同犯罪活动作斗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表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说到底就是要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有效地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在长期同犯罪活动作斗争的审判实践中,我们感到,刑罚的威慑力不全在于刑罚的严厉,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为使犯罪分子不逃脱法网,不仅要使用严厉惩处这一手,而且在适用刑罚的指导思想上,还必须要有能攻心善战,有利于动员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策略思想。
  那么,如何正确运用两法,注意斗争策略,有效地开展“严打”斗争呢?一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二要运用多种刑罚手段,依靠人民群众改造罪犯;三要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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