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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改革第一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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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01
第7版(国际)
专栏:综述

  日本金融改革第一波
  本报驻日本记者 于青
  对于日本金融改革进程的基本设想,桥本首相1996年11月曾表示,要在2001年初完成日本的BIGBANG(原意为大爆炸),即“金融大改革”。如果说去年三洋证券公司、北海道拓殖银行和山一证券公司破产是日本金融改革的前兆,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外汇及外贸法》、《日本银行法》和“早期纠正措施”则是日本金融改革的第一次波浪。
  1986年英国金融改革的对象是证券市场,而日本BIGBANG的对象则是整个金融体制。在金融改革的目标和范围上,日本与美国相近,但日本改革措施相对紧凑,大多集中在5年时间内。尽管日本金融体制改革比其他经济发达国家滞后,但毕竟已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为什么现在却要义无反顾地进行伴随阵痛和风险的金融改革?
  日本金融市场限制过多是最主要的弊病。在资金匮乏时期,加强限制利于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金。在资金充足时期,限制过多的管理体制就暴露出猫儿腻多、成本高、活力少等各种弊端,日本对改革这些弊端的必要性在80年代有所认识,但恰逢泡沫经济盛行,旧体制仍产生“高收益”,改革自然丧失紧迫感。泡沫经济崩溃后,不良债权曝光,日本金融市场信誉出现危机,竞争力急剧下降。投资者纷纷撤离。面临困境,改革重新提上日程,改革成为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1996年,日本金融改革框架出台,提出的金融改革三原则是:自由化、公正化、全球化。
  根据拟定的总体构想,计划到2001年初全部完成的金融改革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目标是尽快实现放宽限制,时间段是1997年度和1998年度初期,改革内容是对部分不需修改法律的领域或金融商品(如个别股票的特权交易)先行解禁,实施1997年度通过的改革法案(如外汇及外贸法);第二阶段的目标是分步实施1998年国会通过的“金融体系改革法案”(3月10日由内阁提交国会审议),进一步扩大金融改革业务范围和增加金融商品数量;第三阶段是金融改革的最后阶段,时间段是从1999年秋到2001年初,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现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业务领域相互准入。
  修改后的《外汇及外贸法》,被称为日本金融改革的“先驱”,要点有两个:一是废除有关内外资本交易的事前批准、申报制度,改为事后报告制度。个人或企业可随时在海外银行开设日元账户;二是取消外汇公认银行、指定证券公司和汇兑商的制度,实行外汇业务自由化,即个人或企业都可以在日本国内自由兑换货币。伴随这项改革,对日本投资者来说将出现两大变化:一是运用金融资产的选择幅度由国内扩大到海外;二是对金融机构服务价格的选择机会增加,由于从事外汇业务的企业增加,汇兑的手续费必将下降。
  《日本银行法》的修改有泡沫经济教训的背景。以前发生过日本政府抵制日本银行(中央银行)提高贴现率,引发经济滑坡的事情。妨碍中央银行独立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是:大藏大臣对日本银行有业务命令权,内阁拥有日本银行总裁罢免权。修改后《日本银行法》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取消上述业务命令权和总裁罢免权,以确保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二是强化金融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政策委员会,该委员会不接受政府制式独自决定金融政策,其成员以外部有识之士为中心,日本银行内部人士不能超过半数;三是增强政策运作的透明度,定时公开政策委员会的讨论内容,有必要向国民和国会说明金融政策等。
  “早期纠正措施”的要点是,金融监督部门根据自有资本比率标准,对不达标的金融机构及时提出轻重程度不同的责令改善措施,目的是改变过去策划于密室的酌情处理型监督方式,实行透明的提示型行政指导。
  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三项金融改革中,冲击力最大、波及面最宽的是《外汇及外贸法》。受其影响,日本的1200万亿日元个人金融资产难免部分流失。欧美金融机构对此虎视眈眈,日本金融机构忧心忡忡。但是,金融资产外流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金融改革,而是主要取决于利率水平、金融机构的信誉和金融商品的魅力,这些正是日本希望通过金融改革恢复竞争力的方面。由此而言,日本金融改革面临着挑战,也孕育着机会。(本报东京3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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