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6阅读
  • 0回复

不得擅自以报纸形式印发广告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01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不得擅自以报纸形式印发广告
  陈建军 陈雯
  1997年8月,在某市商场及大街上随处可见一家保健品公司印制的内部报刊,上面列举了14名患者的病情及服用该公司口服液后的好转情况,并写明该口服液对风湿等几种病的治愈率达98%以上,还附有几名患者的表扬信。经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调查,该内部报刊未经任何机关批准,遂作出了对该报刊予以查禁,并对保健品公司罚款800元的决定。保健品公司不服,以自己的内部报刊登广告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消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决定,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保健品公司的内部报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刊登广告,属非法出版物,遂判决维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所作的决定。
  我国广告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本案中,保健品公司利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并写明治愈率达98%以上,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新闻出版署于1990年12月25日颁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非正式报纸(指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的)属非卖品,……不得刊登广告和刊出定价,出版非正式报纸的报社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本案中,保健品公司利用内部报刊刊登广告,已违反了该条规定。近年来这种报纸形式的广告增多,为打击这类非法出版物,新闻出版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8月15日发出《关于禁止以报纸形式印送广告宣传品及对印刷品广告加强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或个人,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均不得以报纸形式编印出版物……未经批准,擅自以报纸形式印制、发送的上述出版物,应视为非法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予以查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保健品公司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就以报纸形式印制、发送该公司生产的口服液广告宣传品,应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予以查禁。此外,保健品公司发送的内部报刊覆盖范围广,影响大,情节严重,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