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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就得下岗吗?请看——一位准妈妈的迷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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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04
第7版(巾帼园)
专栏:女性与法律

  怀孕就得下岗吗?请看——
  一位准妈妈的迷惑
  本报记者 王比学
  最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一起企业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怀孕妇女下岗的典型案例。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去年12月3日这天,对于32岁的张雅茹女士而言,是一个值得庆贺的日子。经医院检查,她得知自己将要做妈妈了。可谁知兴奋劲还没过,没几天,她竟接到了所在单位的下岗通知书。这是怎么一回事?难道怀孕就得下岗吗?张雅茹感到迷惑不解……
  早在1995年12月30日,张雅茹就与北京市一家合资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的终止日期是1997年12月30日,她在企业从事内勤工作。去年12月2日,该企业通知张雅茹,合同终止后,不再与她续签。次日,经医院检查,张雅茹怀孕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幸好张雅茹以前曾学过劳动法,对劳动法的有关内容多少知道一点。于是,她拿着医院诊断书多次去找单位主管经理,要求依法延续劳动合同。没想到12月29日,张雅茹接到的却是一份复印的通知书,通知书上这样写道:“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甲方通知乙方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以后,乙方到医院检查系早期怀孕,甲方按有关政策决定从合同到期(97·12·30)之日起,请乙方下岗,并执行北京市劳动局有关下岗职工及计划生育政策。”张雅茹当即表示异议,“为什么让我下岗?”这位主管经理说:“因为你怀孕,所以让你下岗。”张雅茹感到不可理解,“我国劳动法不是规定对孕期妇女,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吗?你们应该执行劳动法。”岂料主管经理竟这样回答:“你去打听打听,合资企业有几个执行劳动法的,劳动局不是也没办法吗?”
  张雅茹的合理要求被拒绝,该单位要求她当日就要向部门负责人交接工作。张雅茹一面被迫交接部分工作,同时照常上班,并表明自己的态度,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可是,1998年1月6日,该单位又另行招聘了一名新职工到张雅茹所在的岗位。她的劳动权利被剥夺,且从1月份起她的工资就被扣发了。
  1月15日,她将一纸申诉状递到了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月12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认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明文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调解未达成协议。2月18日,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被诉人与申诉人终止合同无效,合同自动延续至申诉人哺乳期满;在申诉人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申诉人享受各项法规赋予给“三期”妇女所享受的各项权利;被诉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诉人1月份工资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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