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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基本经济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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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07
第10版(理论)
专栏:学习通信

  正确认识基本经济制度
  黄传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在认真总结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先是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地位,后来又制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这一指导方针的确立和实行,逐步消除了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出现了在公有制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但由于长期受传统所有制结构“纯而又纯”思想的影响,人们对非公有制经济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甚至把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看成权宜之计,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等同于公有制,其它所有制经济则被摈于基本经济制度之外。
  党的十五大作出了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正确决策,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进行了科学概括,论证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肯定了它将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重大决策,使公有制以外的其它所有制经济,由原来的“制度外”进入“制度内”,由过去的“补充”深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更加深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首先,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完善奠定了理论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适应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是坚持国家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基础。同时,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必须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只有这样,才能与我国当前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才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其次,进一步丰富了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从基本制度方面保证了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在改革中,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归根到底只能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按照这个标准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我们既不能把那些合乎“三个有利于”、本来姓“社”的事物,错误地判定为姓“资”的事物而加以排斥;也不能把那些合乎“三个有利于”、既可为“资”所用又可为“社”所用的事物,错误地加以排斥。一切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应当大胆地用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服务。
  第三,有利于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需要适当降低比例,集中力量搞好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便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就必然涉及到所有制问题。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的确立,为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整个所有制结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这个理论指引下,我们可相应地积极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突破了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看成“权宜之计”的误区,又解除了人们怕“政策变”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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