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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卖公房理所应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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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06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观点

  优惠卖公房理所应当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 陆学艺
  要下决心把现有的名义公有、实是私用的住房中的绝大部分,以成本价并按工龄打折扣的优惠形式卖给职工,使绝大多数职工拥有自己的住房,实现居者有其屋。
  改革初期,邓小平同志几乎同时谈到住房改革和农村实行包产到户改革的问题,而且讲房改在先(1980年4月2日),讲包产到户在后(1980年5月31日)。但由于多种原因,包产到户在农村得到迅速推行,而房改直到1987年才开始搞提租改革。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后,一通百通,各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房改十年来虽取得了很多成绩,但城镇住房制度至今未转到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轨道上。对比这两项改革的历程,从中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农村改革的一条基本经验:改革要使大多数群众获得实际利益。这样才能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真心拥护,改革才能比较顺利地进行。而城市改革则比较艰难,恐怕在设计思路上有问题,总想通过改革从群众那里先拿一点,如教育改革、医疗改革、养老保险等等,都是要从群众手里先拿一点,结果群众不支持,进展就难了。我国古代的政治家总结出来的两条经验很值得注意,一条叫“不与民争利”;一条叫“先予后取”,将欲取之,必姑与之。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运用农村改革的这条基本经验。国家和单位要下决心把现有的名义公有、实是私用的住房中的绝大部分,以成本价并按工龄打折扣的优惠形式卖给职工,使绝大多数职工拥有自己的住房,实现居者有其屋。做到了这一条,大约可以使70%以上的职工得到实惠。
  关于把公房卖给职工,近十年来一直争论不休,争论主要有两点:
  其一,把公有住房卖给个人,这不是住房私有化吗?正是。住房是和彩电、冰箱一样的消费品。生活资料私有,同生产资料私有是两码事。
  其二,把公房卖给个人,这不是化公为私、国有资产流失吗?不是。第一,我国从50年代中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以来,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工资中基本未含住房消费这一块,国家把工资中的住房消费这一部分作了隐性扣除,造了房子再分给干部职工。可见干部职工工龄越长,在公有住房中沉淀的工资越多,所以按工龄打折扣买房是合理的。第二,现在所谓公有住房实际是职工私住的,对国家和单位来说不仅没有利益收入,而且所收的低房租还不够管理和维修的费用,每年还要花数十亿元补贴。把名有实无的公房作价卖给个人,实际是卸了大包袱。正像农村原来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一样,把使用权分了,好像后退了一步,实际是前进了。正所谓“后退一步天地宽”。
  只要不停止无偿福利分房,旧的住房体制的核心部分未变,新的住房制度就建立不起来,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社会化的目标就实现不了。住房商品市场旺不起来,住房建设这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就增长不起来。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涉及到3.5亿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到财政、银行、城建、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土地等部门的利益关系,涉及到几百万个行政、企事业单位同广大职工的利益格局。需要有一个中央领导直接支持的权威性的实际工作机构来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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