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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正失衡的天平——一起重大经济纠纷案改判的前前后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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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08
第9版(社会周刊)
专栏:社会调查

  扶正失衡的天平
  ——一起重大经济纠纷案改判的前前后后
  本报记者 王斌来
  郑勇没有想到,为了追回本属于己方的285.75万元,竟花费了4年多的时间、耗资50余万元,历经波折才最终得到了公正的判决,但钱何时能到手,心里还是没数。谈起几年来的坎坷遭遇,这位耿直的西北汉子坦言,自己已是心力交瘁。
  执法出现偏差
  郑勇原是陕西咸阳市的一位农民企业家,1988年他创办了一家专门为大中型企业调剂供应优质钢材的私营企业。1991年,郑勇与有关单位组建起陕西省北方优钢集团公司(简称优钢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多年来,优钢公司累计向国家上缴利税300多万元,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命名为“大中型流通企业”,并名列陕西省财贸物资系统十佳企业。郑勇在企业经营中做出了贡献,当选为陕西省第七届政协委员、民建咸阳市副主任委员、咸阳市政协常委。
  正当优钢公司蓬勃发展之际,一起经济纠纷却使优钢公司险些走向破产。1993年5月31日,优钢公司与湖南省进出口总公司(现改为湖南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7620吨进口合金钢合同,货款总金额为2857.5万元,交货期限是1993年8月10日前。合同签订后,优钢公司按期交纳了285.75万元的定金。8月14日,湖南公司书面通知优钢公司提货。第二天,郑勇一行人到上海港看货时发现,这批钢材外表严重锈蚀,出现裂痕并起皮弯曲。随后,他们从码头货运室、上海海关查证到,这批钢材的进口合同、提货单、装箱单、进口许可证及单价发票上均标明“废钢”字样。优钢公司即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终止双方所签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1993年12月3日,上海中院判决优钢公司败诉,不仅定金归湖南公司,优钢公司还要支付中途退货违约金142.875万元,而湖南公司仅需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3.429万元。依此计算,优钢公司将直接损失420多万元。
  优钢公司不服,以一审判决回避钢材质量、认定中途退货不成立等为由上诉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据郑勇反映,上海高院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该院办案人员称,如不接受他们制定的调解方案,就要维持原判。在这种情况下,优钢公司接受了调解。1994年3月24日,上海高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认可上海中院的判决。这样,湖南公司自愿退还给优钢公司部分定金160万元,与违约金相抵后,湖南公司只还给优钢公司20.554万元,优钢公司实际损失265万元。
  纠正何其艰难
  面对无端损失265万余元的诉讼结果,优钢公司决心讨回公道。1994年8月20日,优钢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随后,通过民建咸阳市委员会、民建陕西省委员会向民建中央作了反映,引起民建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民建中央有关领导在听取了部分法学专家对此案的论证意见后,专门致函最高院,但由于各种阻力,此案依然没有结果。1996年3月,在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期间,陕西省代表团30位代表联名提交了两份议案,希望早日为优钢公司伸张正义。最高院派员认真听取了代表们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后,于1996年5月26日下达民事裁定书,指出原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裁定此案由最高院进行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协议的执行。经过大量调查,最高院查明:湖南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两份品名为废元钢的进口合同,分别向上海海关、岳阳海关报关,被岳阳海关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查处并罚款人民币40万元。最高院在查清事实后征求当事人意见,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最高院限湖南公司一周内答复优钢公司提出的调解方案,但湖南公司一拖就是半年多。1997年3月,在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上,陕西省33位代表又联名向大会提出应依法抓紧审理此案的议案。
  最高院认为,合金钢质量有国家规定的标准,与废钢有本质区别。国家不允许将进口的合金废钢当作合金钢进行销售。湖南公司在与优钢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向海关报关和向商检局申请检验过程中,分别使用几份品名、价格各不相同的进口合同,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且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品名不符,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与优钢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原审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以致判处失误,应予纠正。据此,最高院于1997年9月27日下达了终审判决,撤销了上海高院的民事调解和上海中院的判决,扣除优钢公司已提取的20.554万元,湖南公司返还优钢公司定金265.196万元及该款自1993年6月1日至给付之日每日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沉重的思考
  此案一波三折,郑勇历经四年的不懈努力,在政协、民建、工商联等组织和人大代表的民主监督下,终于有了结果。但此刻的优钢公司已经由昔日的利税大户沦为亏损企业,举步维艰。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年来郑勇仅往返北京有关部门申诉、递交材料就达30多次,诉讼费、律师费、旅差费、资料费已花去50多万元。一起并不算很复杂的经济纠纷,在判决上为何会出现如此巨大的偏差?经过上海中院、上海高院两级法院的审理,依然出现判处失误,实在令人遗憾。单纯用办案人员业务能力不高、责任心不强之类的理由恐怕很难解释清楚。
  按理说,有了最高院的终审判决,郑勇该松口气了,可他依然忧心忡忡。据郑勇介绍,1997年11月28日,法院执行人员赴长沙市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时只执行了3200元,不到总金额的1‰。如今,判决书已经下达六个多月了,虽然讨回了公道,却拿不回钱。郑勇深感艰难,刚拿到判决书时的兴奋一点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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