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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台商合法权益 两岸皆应有作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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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08
第11版(香港和澳台侨)
专栏:

  保护台商合法权益
 两岸皆应有作为
  □肖悦
  截至1997年底,台湾同胞到祖国大陆投资3.7万多项。1997年两岸间接贸易总额达198亿美元。直接通邮、通航取得局部进展,工商界人士交流交往日益热络。经贸交流与合作已经初具规模。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带动了台湾产业结构的转型与升级,增加了台湾贸易顺差,促进了台湾经济的发展。
  但是,由于台湾方面“戒急用忍”政策的阻碍,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潜能远未发挥出来,距离造就互补互利、共同发展的局面还相差甚远。
  早在1988年7月,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四年前的3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5年1月,江泽民总书记在《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讲话中进一步提出,“我们将长期执行鼓励和保护台商投资的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5年11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分赴福建、广东两省对“台胞投资保护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江苏、浙江、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省贯彻“台胞投资保护法”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根据检查报告,国务院台办会同有关部委,研究并采取了一系列改进台胞投资保护执法工作的措施,已经取得明显成效。
  福建、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厦门、深圳等10个台商投资比较多的城市,先后制定了鼓励和保护台胞投资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各地人大、政协组织执法检查组,定期对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亲自出面,及时为台商排忧解难,帮助台资企业发展;坚决采取措施,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减轻台资企业不合理负担;切实加强治安管理,保护台商人身财产安全。各级司法部门及时受理台商投诉,妥善处理各种投资纠纷。外经贸部、国务院台办1996年上半年即着手研究和草拟“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主管部门对来大陆投资的台湾同胞和在大陆高等院校学习的台湾学生逐步实行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
  总的看,台胞投资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基本落实,台胞投资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护。尚未尽如人意的个别地方问题也有发生。各地各部门应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人们看到,与大陆方面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台湾方面加紧推行“戒急用忍”的政策,于1997年5月出台了“台商赴大陆投资新审查办法”,进一步限制台商到大陆投资,使广大工商界人士再次丧失来大陆发展事业的商机。台湾方面继续阻挠直接“三通”,无端地增大了台商投资成本。更令广大台商难以理解的是,台湾方面口口声声说“现在两岸敌意未消除”,“到大陆投资有风险”,而当大陆方面多次呼吁两岸及早就“在一个中国原则下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进行谈判时,由于台湾方面的态度,导致两岸无法着手就双方的政治分歧问题进行务实的讨论,两岸关系很难真正稳定和全面发展,使广大台商平添了种种不安全感。大陆方面已经表明“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将切实维护台商的一切正当权益”,这有利于消除台商心中的忧虑。
  过去几年,由于台湾方面种种阻挠,使得两会本来不复杂的事务性商谈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导致两会确定的经济交流包括台商在大陆投资权益及相关问题始终未能正式排上商谈日程。当前,人们普遍希望及早举行两岸政治谈判及其程序性商谈,以便为重开两岸经济性、事务性商谈提供有利的契机,进而为两岸经济交流和保护台商投资权益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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