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阅读
  • 0回复

质押存单到期应兑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08
第12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质押存单到期应兑付
  陈新生
  1996年8月20日,某市城信中心社与陈某签订了一份质押贷款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由城信中心社向陈某提供短期贷款200万元用于周转,期限3个月,利率为月息10.8%,并由陈某用其存入建行广东某市支行储蓄专柜金额200万元人民币的整存整取存单作为质押。合同签字后,城信中心社按约将200万元人民币借给陈某,陈某将质押的存单交给了城信中心社占有。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未归还城信中心社借款,城信中心社持该存单到建行广东某市支行要求兑付遭拒绝,遂成诉讼。支行的抗辩理由是:200万元存款被其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当即转出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了,支行实际未得到该笔存款,检察机关正在立案侦查之中。受诉的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支行的抗辩无理,判决支行向城信中心社兑付该社享有质权的存单本息。
  城信中心社与陈某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陈某应归还到期的借款及利息,在其不能偿还贷款时,城信中心社有权持质押的存单要求某市支行兑付。存款单是指由银行或其他储蓄机构(如邮政储蓄机构)签发的,约定存款人可以按一定利率支取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有价证券。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存款单可以质押(属权利质押)。该法第七十六条又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城信中心社已占有陈某质押的存单,质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建行广东某市支行的抗辩无理。职务犯罪和个人犯罪不能等同,对于职务犯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单位承担的民事责任,支行履行兑付存单上款项的义务是无条件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